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我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民政工作政策、法規的落實。
(二)組織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掌握災情,籌措、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省內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災區優惠政策;承擔上級救災部門交辦的工作。
(三)管理城鄉社會救濟,制訂農村五保戶供養、城鄉社會困難等符合救濟條件人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我縣革命根據地的調查、審核、認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纂等有關工作。
(四)主管優撫、雙擁和烈士褒揚工作,制定優撫對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優待政策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優撫醫療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干休所的工作;負責過去接收的異地安置的地方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
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革命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制訂有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主管老齡工作農村(含鄉鎮企業)
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各極老齡機構和老年福利服務工作。
(八)管理社會福利工作,制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有關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就業工作;指導社會福利院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民委員會建設,調查了解基層政權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工作。
(十)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縣、鄉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承辦勘界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承辦縣、鄉地名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指導全縣開展地名、門牌標誌的設定及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地名書刊上地名的上報工作。
(十二)主管民間組織工作。落實民間組織管理法規並依法負責全縣性社團、民辦非企業組織和跨鄉鎮社團、民辦非企業組織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各業務主客部門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和監督各社團秘書長培訓及經濟審計行政複議等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狐兒收養和收容遣送工作;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法規,報批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婦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承辦縣內涉外收養登記工作,協同公安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和遣送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殯葬法規,制訂殯葬管理行政規定及發展規劃,推行殯葬改革強力實施火化,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五)主管有獎募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非法彩票銷售活動。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負責對民政依法行政和民政法律、法規落實執行情況的監察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和起草民政工作綜合性檔案;負責全縣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計生、統計、檔案、信訪、綜合治理、依法行政、保衛、保密和機關後勤工作;負責全縣民政幹部教育和局屬單位和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財務監督、審計,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各股室的工作。
(二)社救和社神福股(掛“鎮平縣人民政府生產救災辦公室”牌子)
制訂救災和農村社會救濟有關計畫並組織實施,掌握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負責社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承擔上級救災部門交辦的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和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其他特殊社會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制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城鄉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並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年檢;監督對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城鎮困難戶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人員的救濟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人員的定期補助工作;指導社會福利院、老年福利服務機構和“老年星光計畫”工作。
(三)優撫安置辦公室(掛“鎮平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鎮平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扶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落實有關法規,調整標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評殘和革命烈士報批工作;指導全縣優扶事業單位及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縣雙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指導開展爭創“雙擁模範縣”活動。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
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革命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接收安置方案,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下達安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退休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股
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
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工作;指導城鄉、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負責村務公開和社區建設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掛“鎮平縣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落實有關婚姻管理、孤兒收養和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各鄉鎮辦理婚姻登記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強力實施火化,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指導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區劃地名具體工作;負責收容遺送工作。
辦事指南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
(一)城鄉低保
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財政收入狀況和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對我縣城鄉困難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做出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由2011年的人均月收入100元以下、年收入1200元以下,調整為人均月收入125元以下、年收入1500元以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由2011年的225元/月/人提高為260元/月/人,重點把所有重殘、重病、愛滋病致困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居民納入城鄉低保。
城鄉低保新增加補助部分資金,按照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15元和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月12元增加補助,提高標準後農村低保對象人均月補助水平不低於87元,城鎮低保對象人均月補助標準不低於180元,提高標準部分從2012年1月份予以補發。
(二)農村五保
從2012年1月起,我縣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2480元,分散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1500元。進一步完善敬老院內部管理服務制度,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務水平。切實加強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五保對象住得進、留得住、過得好。
科學合理劃分檔次,建立健全分類實保制度
(一)城鎮低保
根據上級認真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依據申請低保家庭人員經濟狀況實施分類施保。具體標準為:特困“三無”人員享受標準為260元/月/人;年齡偏大且多病的較困人員享受標準為240元/月/人;收入不固定且有病的享受標準為220元/月/人;家庭成員多、收入不固定的一般困難人員享受標準為210元/月/人;經濟負擔重的家庭享受標準為190元/月/人;有一定固定收入但家庭狀況較差的人員享受標準為175元/月/人。
(二)農村低保
原則上分為三類進行差補救助,具體是:A類(長期重點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117元/月/人,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B類(長期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87元/月/人,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勞動能力較差,生活狀況短期內不會有很大變化,需要長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C類(短期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67元/月/人,包括主要成員有勞動能力,但需要贍養或撫養的人口較多、負擔過重的家庭。
提高資金執行效率,及時足額發放
城鎮低保資金按月及時足額社會化發放;農村低保資金按季度社會化發放,並確保在每季度初10天內發放到位;集中五保供養金按季度發放;分散五保供養金按季度社會化發放,並確保在每季度初10天內發放到位。
建立和完善永久性公示制度
各鄉鎮辦要建立和完善永久性公示制度,做到政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縣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對全縣各村(居)委會永久性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把建立永久公示欄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現任領導
局長:楊嘎
地理位置
地址: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