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寧自治縣殘疾人優惠辦法(試行)

鎮寧自治縣殘疾人優惠辦法(試行)》是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精神,提高服務質量,使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寧自治縣殘疾人優惠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鎮寧自治縣
  • 針對人群:殘疾人
  • 目的:讓殘疾人得到優惠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精神,提高服務質量,使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貴州省關於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對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享受本辦法優惠待遇。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三條 對戶籍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學生,除享受國家“兩免一補”政策外,符合寄讀條件的殘疾學生,與我縣殘疾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條 對被大、中專院校、普高、職業技術學校錄取的殘疾學生,縣殘疾人聯合會給予適當的學費補助,生活存在困難的縣民政局給予適當生活補助。
第五條 縣殘疾人聯合會每年為具有一定文化和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費進行職業技能和種養殖技術教育培訓。
第六條 我縣在外寄讀的盲、聾、啞三類殘疾學生,縣殘疾人聯合會每學期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 本縣殘疾學生考入全國重點大學就讀的,縣殘疾人聯合會給予最低2000元的獎勵。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八條 符合城市低收入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待遇。
第九條 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為其繳納個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
第十條 縣民政局做好殘疾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一條 縣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縣法務部門做好殘疾人司法救助工作。
第十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評定標準》,免費為各類殘疾人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 對家庭成員中有2人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有1人是盲人的家庭,免收有線電視安裝和減免收視費。
第十四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烈士陵園、圖書館、風景名勝區場所。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五條 農村貧困殘疾人不承擔義務工。
第十六條 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免費為殘疾人開展待業登記、就業調查、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和種養殖業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工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學校應設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第十八條 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工商行政管理規費。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正式營業的殘疾人個體經營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國稅部門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商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第二十條 地稅部門對殘疾人個人就業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一是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二是對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三是對殘疾人的工資、薪金等各類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康 復
第二十一條 農村貧困白內障患者,在復明手術康復後,縣殘疾人聯合會給予不低於300元復明手術治療費的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在鎮寧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購買輔助器具的,給予減免優惠:對縣屬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學校的在職殘疾職工給予10%的優惠;對離休老幹部殘疾人給予50%的優惠;對退休幹部職工殘疾人給予20%的優惠;對貧困殘疾人給予最低50%的優惠。
第六章 扶 貧
第二十三條 對殘疾人家庭申請從事種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發展的,由縣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縣扶貧辦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第二十四條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辦理《畜牧養殖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可減免收取工本費,免收培訓學習費。
第二十五條 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年度計畫內適當安排一定額度資金,用於扶持貧困殘疾人發展種養殖業或購買優良品種,並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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