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1984年7月11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7.11
  • 實施時間:1984.07.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貴州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縣各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對在我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變通規定:
一、在選舉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根據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具體情況,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二、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三、本變通規定,經徵求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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