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6號),設立鎮坪縣農業局(科技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坪縣農業局
- 隸屬部門:鎮坪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科學技術局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局,在縣農業局加掛縣科學技術局牌子。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職責,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農業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省、市、縣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農業法》、《農技推廣法》、《草原法》、《動物防疫法》、《種子法》等有關農業法律法規,宣傳貫徹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起草全縣農業發展(種植、畜牧)的措施和意見並組織實施。
2.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擬定全縣農業開發規劃。
3.組織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並負責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4.按照縣委、縣政府提出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主動參與指導並抓好全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流轉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核。
5.協助抓好“菜藍子”工程建設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6.指導農用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科學利用。
7.抓好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及鄉村科技培訓工作,實施科技興農戰略。
8.組織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檢工作;組織縣內動植物(除森林、野生動物外)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9.承擔農業援助項目的監督實施和管理工作。 10.指揮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指導鄉鎮農業(農技、畜牧)服務站的業務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1.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科學技術局(地震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全縣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有關地方性科學技術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編制歸口管理的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各項科技專項費用的使用計畫。
3.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試驗發展及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牽頭組織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4.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促進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的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5.擬訂全縣高科技及產業化發展規劃;負責高科技產業化和套用技術的開發、推廣工作;負責全縣高科技技術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科研單位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6.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管理與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推廣、技術市場、專利、智慧財產權交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保密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7.負責全縣科技企業認定的初審、覆核與評定過程中的日常工作,選拔推薦省級科技型企業,協調落實有關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負責全縣科技考察、科技展覽、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審批和發展的管理工作。
8.加強農村和農業科技工作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農業新技術革命和農村科技進步的方針、政策;組織和指導農村科技產業、科技扶貧、科技下鄉工作,推動農村與農業科技進步。
9.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0.歸口管理全縣防震減災工作。
11.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機關內設4個股室。即:政辦股、文秘檔案與財務股、農業股、農業統計(信息)股。 四、人員編制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工勤人員(司機)1名。
其它事項
管理縣地震管理辦公室、農業主導產業辦公室、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和農村經營管理站。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