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6號),設立鎮坪縣教育體育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坪縣教育體育局
- 隸屬部門:鎮坪縣人民政府
檔案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檔案信息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6號),設立鎮坪縣教育體育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基礎教育工作,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加大城鄉教育統籌發展力度,推進城鄉、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能力。
(三)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五)加強校園環境治理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六)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組織實施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營養早餐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綜合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工作和體育工作。
(三)負責直屬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的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
(四)主管全縣教師工作,統籌規劃全縣教師隊伍建設;負責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協助組織部門搞好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考察、任用、培訓、監督等具體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校長(鎮坪中學除外)的考察任免工作;按規定管理許可權負責辦理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職稱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編制下達教育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管理教育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和管理辦法;全縣教育經費投入使用情況的內部審計。
(六)鞏固“兩基”成果,負責指導中國小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七)規劃、組織全縣教育體制改革,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管理、研究和質量監測評估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八)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九)負責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國中畢業學業水平考試、成人高考、自學考試、高中畢業學業水平考試及國小畢業質量檢測考試工作。
(十)負責全縣現代遠程教育、信息技術教育以及教育網站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規劃並管理本系統教育統計、教育信息分析、發布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體育基礎設施規劃、申報、實施;負責全縣基層財務管理、審計、指導。
(十二)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規範和標準,指導推廣國語工作。
(十三)規劃指導全縣中、國小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指導學生生產學習基地建設和中國小勞動教育課的教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保障工作。
(十四)實施家庭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營養工程”的實施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教育事業的縣內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中國小的穩定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
(十六)制定全縣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和組織民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實施國家和體育鍛鍊標準。
(十七)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的發展,研究和指導全縣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的設定;舉辦全縣綜合運動會、組織參加全市綜合性運動會、組織體育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
(十八)開發體育產業;開展體育交流與合作。
(十九)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和教育工作,培養體育專業人才;指導學校體育和訓練工作。
(二十)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髮放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教育體育局機關內設5個股室。
即:黨政辦公室、人事股(教育工會)、教體股、安全股(“營養工程”辦公室)、計財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教育會計報賬中心)。
人員編制
縣教育體育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工勤人員(司機)1名。
其它事項
(一)管理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縣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電教中心。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體育局等部門擬定。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