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坪縣國土資源局是鎮坪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坪縣國土資源局
- 隸屬部門:鎮坪縣人民政府
設立依據,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
設立依據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6號),設立鎮坪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二)積極發揮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中的巨觀調控作用,發揮市場配置國土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國土資源資產性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中、省、市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並擬定縣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行為的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國家部委、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較大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核實工作和地勘查項目活動。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測縣城城區周邊地下水變化情況;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內設4個股室。即:政辦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質環境股、地籍規劃管理股。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工勤人員(司機)1名。
其它事項
礦產資源管理站、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基層國土所、土地統征儲備中心、防滑辦、地質環境監測站和土地整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