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錫林郭勒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制度。參與擬定全盟與環境保護有關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盟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擊諒乃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全盟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盟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
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旗縣市(區)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盟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盟行署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盟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紙少殃淋的責任。受盟行署委託,負責全盟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政策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鞏雄嚷的意見。組織審查全盟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照分級審批的規定許可權,審批全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盟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盟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盟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盟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狼趨芝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全盟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盟核設施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錫林郭勒盟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與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盟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盟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盟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負責全盟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盟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員墊組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區域合作與對外交流。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盟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檔設規劃芝催去紙、計畫,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盟行署和自治區環保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構設定2007-08-03 辦公室 規劃與財務科 污染控制科 監督管理科 科技監測與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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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單位2007-07-30 環境監察支隊 環境監測站 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