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辦法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辦法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6年5月23日 
  • 發布機構: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錦州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辦法
(2016年5月23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立法建議項目的徵集、論證和立法項目的確定等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立項的具體工作。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做好法規立項工作。
第四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於每年的第三季度向下列單位和人員書面徵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議項目:
(一)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五)市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
(六)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濱海新區(開發區)人大工委、松山新區人大工委;
(七)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單位和人員。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在報刊、網際網路上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第五條 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濱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和松山新區管委會的立法建議項目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徵集。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函件後應當及時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第六條 單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立法建議項目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項建議書;
(二)法規草案建議稿;
(三)立項說明;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目錄。
有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及背景資料的,應當一併提交。
提出廢止法規建議項目的,只提交立項建議書和廢止法規的說明。
個人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可以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也可以只提交立項建議書和法規草案建議稿。
第七條 立項建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議項目名稱、擬提案主體和提案時間。一份建議書只能申報一個立法建議項目。
第八條 立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於立法必要性的說明。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和目的,擬立法事項的現狀和問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有或者正在制定同主題上位法是否仍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必要等;
(二)關於合法性的說明。主要包括法規草案建議稿的立法依據,內容是否與上位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相牴觸,是否超越立法許可權等;
(三)關於合理性的說明。主要包括法規草案建議稿內容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力(權利)與責任(義務)是否平衡,法律責任規定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等;
(四)關於可行性的說明。主要包括法規草案建議稿規定的管理體制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具有現實針對性,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程式是否正當、簡便、易行等;
(五)關於立法準備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前期準備工作的基本情況,法規草案建議稿的成熟度,關於立法時間的具體建議等。
擬通過立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並將論證情況納入立項說明。
第九條 立法建議項目應當按照徵集函或者公告中有關提交期限、受理單位等方面的要求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納入法規立項範圍。
第十條 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徵集匯總的立法建議項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應當於當年10月底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可以先將立法建議項目匯總表送交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後,應當及時匯總,形成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徵求意見稿,徵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濱海新區(開發區)人大工委和松山新區人大工委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將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徵求意見稿在報刊、網際網路上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召開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協調會,聽取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及相關單位對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意見。
第十三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其他有關專家學者對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進行論證。召開專家論證會時,立法建議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採取專題調研、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作進一步研究。
第十五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協調會、專家論證會以及進行專題調研、實地考察時,可以邀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參加。
第十六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前期徵求意見、立項協調、專家論證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稿。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稿應當書面徵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七條 立法建議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立項:
(一)屬於地方立法許可權;
(二)立法目的明確;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四)法規草案建議稿比較成熟,內容合理、可行,有解決實際問題的制度、對策和措施;
(五)法規草案建議稿符合立法技術規範,邏輯結構嚴密,語言表述準確。
符合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立項: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
(二)本市特別急需的;
(三)法規草案建議稿相對成熟的;
(四)其他可以優先立項的。
第十八條 立法建議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超越立法許可權或者主要制度、內容與上位法相牴觸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沒有解決問題的制度、對策和措施,立法目的難以實現的;
(三)主要內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將出台的;
(四)主要內容、制度脫離實際,難以操作和執行,或者主要內容為倡導性、鼓勵性規定的;
(五)已列入市政府規章制定計畫的;
(六)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當通過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規範調整,沒有立法必要,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可以解決的;
(七)未提出法規草案建議稿或者草案建議稿存在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八)其他不宜立項的。
第十九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止項目:
(一)因經濟社會情況發生變化,不宜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上位法廢止,失去立法依據,不宜繼續施行的;
(三)主要內容被新的上位法所涵蓋,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四)主要內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法規所涵蓋,已無獨立存在必要的;
(五)法規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六)其他應當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條 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分為審議項目和論證項目,審議項目是當年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項目,論證項目是為將來立法作準備的項目。審議項目每年一般不超過二個,論證項目每年一般不超過三個。
上一年度立法計畫論證項目可以優先安排為審議項目。論證項目連續三年未被列為審議項目的,不再列為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的論證項目。
第二十一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稿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討論立法計畫草案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印發相關部門和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計畫項目的研究、採納情況在錦州人大網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的項目,需要調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調整報告,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在年度立法計畫之外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計畫,確屬急需立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依法提出法規案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編制立法規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立法項目庫及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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