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是錦州市總工會設立的榮譽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
  • 創辦機構:錦州市總工會
  • 舉辦期間:“五一”勞動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我市五一勞動獎狀、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先進集體和模範人物的榜樣示範引領作用,發揮評選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防止評比表彰活動過多而制定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參照《遼寧五一勞動獎狀、遼寧五一勞動獎章、遼寧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是錦州市總工會為獎勵在社會主義各項建設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而頒發的榮譽獎。
第三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五一勞動獎章評選表彰工作,除召開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大會的年份外,一般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特殊情況確需單獨命名表彰的,由市五一勞動獎狀、獎章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四條 按照評選表彰工作實行規口管理的原則,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由市總工會領導班子成員(常任)、聘請有關部門領導、勞動模範、基層工會主席、職工代表擔任(非常任)。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生產保護部,負責日常管理和總量控制及協調錶彰工作。
第五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表彰名額一般每年控制在100名,五一勞動獎狀控制在50個左右。具體原則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具體分配比例和名額由評審辦公室在評選通知中明確。市總工會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的重點活動的評選表彰,省總工會各部門所開展的重點工作中,由省總表彰中授予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與之對應在市級層面經市“五一勞動獎狀、獎章”評審委員會同意,亦可由市總工會組織表彰授予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數量一般每年獎章控制在50名之內,集體控制在20個左右。
第六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評選工作,應當堅持先進性、時代性、代表性;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民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認的原則,堅持嚴格標準、程式、審查,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應具有相應的榮譽基礎滿兩年以上,除需本單位工作履歷外,還要有在本崗位滿一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無新的重要突出貢獻不重複表彰。
第二章 授予條件
第八條 獲得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基本條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健全,領導班子團結有力;科技進步,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節能減排,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尊重勞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民主管理,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本地區或本行業領先水平,各項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獲得過市級或者有關單位相應集體榮譽。
第九條 獲得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基本條件:政治堅定、思想領先,道德高尚、作風務實,愛崗敬業、學習努力,勤儉節約、勇於創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績,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過公司(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相應表彰。
第十條 有關規定。
(一)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副縣級實職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參加評選。對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推薦,不但要看其所在單位經濟指標和工作的完成情況,而且要看本人思想觀念、民主作風、遵紀守法、依法納稅、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現實表現。
(二)推薦為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的企業和推薦為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區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等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有關組織、紀檢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審查不合格的不能評選表彰。
(三)對未依法組建工會的單位,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未依法簽訂集體契約、勞動契約、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不依法上繳工會經費、不按時足額交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十一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應自下而上產生,其評選推薦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基層單位推薦。基層工會在員工推薦的基礎上,經本單位領導班子同意後確定推薦人選,確定的推薦人選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長會議討論同意,並在本單位公示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二)主管部門審查。縣(市)區、市產業工會、市直基層企業對推薦的人選,進行考核並經有關監督部門審查後向市總工會推薦。
(三)市總工會評審。市總工會對被推薦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人員進行抽查考核,由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集體研究審批。
第十二條 對在有重大影響事件中、重點活動中、重點建設工程中、搶險救災重大危急情況下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全市示範性勞動競賽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依據表彰相關規定,授予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
第十三條 縣(市)區及產業工會有不履行本辦法評選職責行為,情節較輕的,市總工會以書面形式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選資格,收回名額。
第四章 獎勵待遇
第十四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資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錦州市總工會對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頒發證書、獎章和獎牌,對個人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對獲得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集體和個人,本單位可以從工資、獎金、學習、晉級、晉職等方面實行獎勵,並納入本單位的獎勵序列。
第十六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可參加工會組織的療休養及其它活動。
第五章 日常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管理工作在市總工會指導下,由所在縣(市)區和基層單位的工會組織負責。主要任務有: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評選管理機制,制定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二)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三)宣傳先進事跡,總結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
(四)關心成長進步,對他們要在思想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等困難,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要加強對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的統計工作,並參照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要求,將其納入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 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縣(市)區工會和市產業工會及時書面上報撤銷申請,市總工會依據本辦法撤銷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狀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狀和獎牌,並進行公示和備案。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
(三)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拒不改正的;
(五)經考核確定已不符合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錦州市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章,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四)非法離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錦州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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