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事司

官署名。金、元管理城市民政的機構。

金置於諸府、節鎮所在地,掌同警巡使。設錄事一人,秩正八品;判官一人,秩正九品;下設司吏,戶一萬以上者設六人,不及一萬戶者依次遞減。
元置於路、府所在地,錄事秩正八品。南宋時城中設若干廂,元朝統一後廢廂立錄事司,如杭州設四錄事司(後並為二司)。
《元史》卷91《百官七》記載:錄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戶民之事。
中統二年,公元1261年,詔驗民戶,定為員數。二千戶以上,設錄事、司候、判官各一員;二千戶以下,省判官不置。
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達魯花赤一員,省去司候,以判官兼捕盜之事,典史一員。若城市民少,則不置司,歸之倚郭縣。在兩京,則為警巡院。獨杭州置四司,後省為左、右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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