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0年11月10日,《鋁及鋁合金軋、拉制管、棒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3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鋁及鋁合金軋、拉制管材和棒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以下簡稱能耗)限額的技術要求、計算原則、計算範圍及計算方法和節能管理與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鋁及鋁合金軋、拉制管材(以下簡稱軋、拉制管材)和鋁及鋁合金軋、拉制棒材(以下簡稱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的計算、考核[1],以及新建項目的能耗控制。
2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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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7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YS/T694.1—2009 變形鋁及鋁合金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第1部分:鑄造錠
3術語和定義
YS/T694.1—2009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技術要求
4.1 現有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限定值
現有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限定值應符合表1的要求。企業位處長江以北時,表中能耗限額限定值應乘以修正係數K(山海關以南,取K=1.1;山海關以北,取K=
1.2);企業位處海拔高度超過1500m時,表中能耗限額限定值應乘以1.03進行修正。表1 現有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限定值
GB25326—2010
圖1 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工藝流程簡圖
4.2 新建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的能耗限額準入值
新建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的能耗限額準入值應符合表2的要求,企業位處長江以北時,表中能耗限額準入值應乘以修正係數K(山海關以南,取K=1.1;山海關以北,取K=
1.2);企業位處海拔高度超過1500m時,表中能耗限額準入值應乘以1.03進行修正。表2 新建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
4.3 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的能耗限額先進值
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的能耗限額先進值符合表3的要求。企業位處長江以北時,表中能耗限額先進值應乘以修正係數(山海關以南,取=1.1;山海關以北,取=1.2);企業位處海拔高度超過1500m時,表中能耗限額先進值應乘以1.03進行修正。
表3 軋、拉制管材和軋、拉制棒材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先進值
5能耗計算原則、計算範圍及計算方法
5.1 能耗計算原則
能耗計算原則應符合YS/T694.1—2009中5.1的規定。常用能源品種現行折標煤係數和耗能工質能源等價值應符合YS/T694.1—2009附錄A的規定。
[1] ) 企業產品能耗以報告期內企業生產的各類合格產品的產量與對應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乘積之和為限額進行考核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