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擬定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 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 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
(二) 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 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 業的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等有關工作。
(三) 組織指導全縣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 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調研並 組織落實。
(五) 組織協調落實軍隊移交我縣符合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 住房補貼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發放等服務 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 組織指導全縣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 並指導實施;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 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 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 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 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八) 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 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 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名錄,按規定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 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九) 指導並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 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指導督促所屬單位進行安全管理。
(十)在徵求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等部門意見基礎上,牽頭 提出全縣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加強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 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 障體制,協調各方力量更好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 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 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 戰鬥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宣傳、政務公開、 督查督辦、政務協調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擬 定全縣退役軍人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退役軍人管理保障基 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退役軍人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承擔 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 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全縣退役軍人事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統計 等工作。
負責承擔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 譽獎勵和信訪工作;做好全縣退役軍人黨建工作,監督檢查退役 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 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負責退役軍人政策法規宣傳,負 責局系統黨建、綜治考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信息數據股)
負責擬定全縣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 兵、符合條件的隨軍隨調家屬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 承擔縣直單位計畫安置工作;負責擬定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乾 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就業創業促進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樹立和宣傳創業典 型,指導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 險等待遇保障工作;協調指導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負責承擔協調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做好地方支持軍 隊相關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 待、撫恤等工作;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 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承辦全縣因戰因公致殘的 退役軍人的殘疾等級評定(調整)工作;承辦殘疾軍人康復輔助 器具的配置工作;指導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擬定全 縣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優撫保障機構以及軍供保障 機構的規劃政策;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承 擔烈士褒揚、縣烈士陵園及鄉鎮烈士(公)墓等紀念設施管理保 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擬訂全縣軍人公墓建 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政策並指導實施;審核擬列入縣級烈士紀念 設施名錄。指導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負責全縣移交地方的軍 隊離休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務管理工 作,落實軍隊移交我縣符合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無軍
籍退休退職職工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發放等服務保障工作,管理 軍休保障單位。
承擔退役軍人信息採集平台的建立和維護;探索“網際網路+ 退役軍人服務”模式,運用網路技術平台和新型傳播工具,宣傳 退役軍人法規政策,展示工作動態,講述優秀退役軍人故事和典 型事跡,與服務管理對象互相溝通,以信息化推進退役軍人工作 現代化。負責網際網路退役軍人訴求的回覆,解惑釋疑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後勤服務事 業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股級職數2名。
其他事項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 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 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