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鼓縣港口中心學校

港口中國小現為九年一貫制學校。全鄉共有三所學校,除中心學校外,還有二所村級國小。二所村級國小分別是水坪國小和赤洲國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鼓縣港口中心學校
  • 創辦時間:1950年
  • 現名:“中國石化”港口希望學校
  • 占地面積 : 15067平方米
基本概況,學校印象,歷史沿革,學校章程,

基本概況

港口中心學校,現名為“中國石化”港口希望學校,位於秋收起義策源地——銅鼓縣的西北部,距離縣城63公里,東與修水相鄰,西與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駐地棋坪幽居相接,北靠修水復源,南連棋坪鎮。仔歸雄歷經六十二載艱苦奮鬥,現已桃李芬芳,遍及大江南北。

學校印象

歷史沿革

港口國小於1950年創立,校址在老鄉政府旁邊(冷馨盤老居)。港口中學最早創辦充棕於1971年,原名“港口五七中學”,1975—1977年辦過兩屆高中班。1982年,港口中學因規模過小併入棋坪中學,港口境內只保留國小。1985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鄉黨委、政府積極籌劃恢復中學,1986年港口中學恢復辦學。國小部也告別了破舊不堪的校舍,搬入新建的校園教學。
在國家“科教興國”政策的積極推動下,港口的教育事業得以穩步發展。1999年,為進一步適應形勢發展,港口中學與中心國小合二為一,正式更名為“港口中心學校”。2006年,爭取“中國石化”捐資35萬元,新建了一座科教樓。到目前為止雄戒棕您,校園占地面積達15067平方米,具有標準的教學樓、辦公樓、師生宿舍和學生餐廳,配備了先進的現代遠程教育設店鑽說民備。2000年以來,我校的師資不斷增強,全鄉30多位位教師學歷全部達到國家標準。中心學校現有教學班10個共有學生200多人。

學校章程

(經2009年12月11日港口鄉中國小第六屆教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落實依法治教的精神,使學校內部管理更加規範、科學、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該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銅鼓縣港整項設口鄉中國小,其主體為“中國石化”港口希望中心學校,中心學校實施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全鄉根據學生灶章榆生源情況設定教學點。
“中國石化”港口希望中心學校地址:銅鼓縣港口鄉集鎮
學校性質:全民所有制
第三條 學校在銅鼓縣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學校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和教職工民主管理提主抹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以漢語言文字為教學語言文字,使用國語和規範字。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質量興校,全面育人,爭創九年一貫制示範學校。
第八條 學校的校訓是“健康、文明、勤奮、創新”;校風是“團結、拼搏、求實、進取”;教風是“愛崗敬業、推陳出新、教學相長”;學風是“樂知、善思、競爭、合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校長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校長必須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任命,依法對學校實行管理。
第十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執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建設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二)組織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學年學期計畫,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工作,定期檢查、總結工作,向上級及學校教職工大會報告學校工作。
(三)全面執行學校教學計畫,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完成課程標準規定的教學任務,開好開齊各門學科,積極進行教研和教改,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四)領導和組織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努力建設一支政治、業務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攻善戰的教師隊伍。
(六)管好校舍、校產、資金、場地,提高辦學效益,逐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七)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校長的權力: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決定權。
(二)人事權。從學校的需要和實際出發,聘用幹部、教職工,安排和調整幹部、教職工的工作崗位。
(三)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理意見。
(四)財經權。在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決定學校內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行政經費。
第十二條 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或徵求校長意見,由銅鼓縣教育行政部門考察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具體方面的工作。
第二節 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 學校設定教務處,教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認真貫徹課程標準,嚴格按照部頒計畫安排布置全校課程。
(二)組織實施學校確定的教改項目,組織各科計畫、教研計畫的制定與落實,積極推行校內外先進的教學經驗。
(三)隨時進行學情、教情調查研究,及時進行總結。
(四)組織對教師教學過程(備課、上課、輔導、作業、考試)的考查評估,實施期中、期末考試及檢查分析評價、評比,並及時公布。
(五)管理好學籍,嚴格控制學生流失。
(六)隨時檢查督促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工作的正常進行。
(七)組織檢查、督促教研組落實各項教研、教改活動,及時指導,並認真撰寫總結和交流推廣。
(八)負責組織收集、分類整理裝訂學校“兩基”檔案、教學檔案和教師業務檔案等方面資料。
(九)做好本處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設定政教處,政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學校德育工作的全期總體規劃和總結。
(二)定期舉行學校德育工作專題會議。
(三)主持辦好學校的德育宣傳櫥窗。
(四)負責辦好學校廣播站。
(五)制定張掛校訓、校風、校紀、學風標語牌,並隨時檢查。
(六)組織對學生的表彰獎勵及處分工作。
(七)組織學生舉行升降國旗儀式。
(八)檢查督促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執行情況,組織文明班級的競賽活動。
(九)指導團隊活動。
(十)負責班主任業務考核。
(十一)開展法制、安全宣傳,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十二)協助校長執行校規校紀,配合疏導、調解治安糾紛。
(十三)配合公安機關幫教違法、違紀學生,加強校園巡視。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總務處,總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負責後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計畫,檢查計畫的落實情況,並做好總結評價工作。
(二)負責嚴格執行財經管理制度,貫徹勤儉辦學的原則,主動配合校長積極籌劃辦學資金,協助校長安排使用各項經費,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三)負責管理好校產,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及時檢查、維修校舍、設備設施等,做好淨化綠化美化、計畫生育等工作。
(四)在校長領導下經辦教職工職改、考核、轉證晉級和獎懲的具體工作、醫療保險、調資晉級等。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其他工作機構或職能部門。
第三節 校務委員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校務委員會,校長應通過校務委員會等形式,討論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校務委員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和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四節 保證監督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港口鄉中國小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在鄉黨委和縣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領導下,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對學校工作實行政治領導,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具體任務是:
(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在學校貫徹落實。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提高黨員素質,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好學習,開展好活動,提高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師德水平。
(四)努力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發展工作。
(五)討論研究學校的規劃、學年學期工作計畫、重大制度方案、重大工作和人事安排,參與決策,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六)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討論校長對副校長及中層幹部人選的提名或任免,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上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七)領導教職工大會,支持和引導教職工大會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教職工大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
(八)從政治思想、組織方面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退協,支持他們開展創辦性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務公開的基本內容為:
(一)學校辦學方向、規劃和教育教學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二)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
(四)學校重要財務收支情況。
(五)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評議、考核幹部制度。每年通過召開座談會和無記名測評方式評議學校幹部。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是學校依靠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其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修改學校章程草案。
(二)聽取並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畫、教學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大基建項目、教職工隊伍建設、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中其他重大問題,並根據需要作出相應決議。
(三)討論教職工的獎懲辦法、獎金分配方案以及集體福利實施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利益的問題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四)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和獎勵建議。
(五)支持校長行使職權,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教職工大會對校長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同校長交換,如意見不能統一,先按校長的決定執行,必要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工會。
(六)參與評議、考核學校幹部。
教職工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大會。學校工會委員會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教職工大會,日常工作由選舉產生的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在特殊情況下,教職工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反映情況。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抵制、阻撓、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受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輿論監督,聽取意見,自覺規範管理行為。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通過學科教學、班團隊活動、勞動與社會實踐等形式向學生進行政治常識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國際主義教育、團隊精神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勞動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學校優良傳統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育教學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原則,正面教育為主的原則,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教學為中心,實施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科研和教學研究,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頒布的課程標準、課程計畫開展教育教學工作,不隨意增減課時或刪改課程,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尤其注重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九條 學校使用國家審定的教材。實驗教材和鄉土教材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度。班級是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責任,並負責協調本班級各科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
第三十一條 學校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作為評價學生、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年級、班級都不得自行停課,因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需經校長批准,超過一天的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學校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雙休日、節假日和寒暑假,學校不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第三十五條 學校每周為教師安排一小時集體教研活動時間,提倡集體智慧、個人成果、腦力資源共享。開展經常性的聽課、評課活動,每學期聽課、評課時間,領導幹部不少於20節,教師不少於15節。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組織期中和期末教學質量檢測,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好各學科的畢業考試和考查。
第四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入學:招收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和少年,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隨班就讀方式招收殘疾兒童入學,秋季始業,免試入學。
第三十八條 休學、復學: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應具備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準其休學。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入相應的年級學習。
第三十九條 轉學:對因戶籍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轉學,經申報主管部門核准符合條件者,準予轉學。
第四十條 畢業:畢業生通過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獲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遇有學生輟學,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報告。學校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章 財產與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總務後勤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勤工儉學為輔。
第四十四條 學校加強經費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堅持統籌計畫、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嚴格把關的原則,提高經費使用的效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和紀律,並接受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圖書資料等,學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搞好校園規劃,淨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校產管理制度,加強校產管理,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和破壞校產。
第四十八條 學校努力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和綜治保衛制度,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利益,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職務評聘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師以“熱愛教育、勇於改革、刻苦鑽研、精通業務、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努力方向。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編制和工作需要聘任教師。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三條 學校從嚴控制聘請臨時工。確因工作需要聘請的,必須按《勞動法》規定與受聘臨時工簽訂契約,明確其職責和待遇,聘期以一個學年為限。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六條 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公正、準確的考核,其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可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職員和工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的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提出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離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離退協會具體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九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該校錄取或轉入該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該校學籍。學校按國家教育部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籍檔案。
第六十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權利,必須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必須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以“精神文明、基礎紮實、學有專長、勇於創造、體魄健壯”為努力方向。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民眾組織,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受學校黨組織領導,黨委託共青團領導學校少先隊組織,團隊組織是學校教育中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教育、引導和服務的重要力量,要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認真搞好自身建設,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十四條 對品學兼優和進步突出的學生,學校每學期表彰一次,並給予適當獎勵。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予以批評,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開始實施。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與本章程有牴觸的,應予修訂。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和上級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遵照國家及上級主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具體內容,由港口鄉中國小解釋。
第十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執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建設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二)組織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學年學期計畫,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工作,定期檢查、總結工作,向上級及學校教職工大會報告學校工作。
(三)全面執行學校教學計畫,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完成課程標準規定的教學任務,開好開齊各門學科,積極進行教研和教改,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四)領導和組織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努力建設一支政治、業務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攻善戰的教師隊伍。
(六)管好校舍、校產、資金、場地,提高辦學效益,逐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七)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校長的權力: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決定權。
(二)人事權。從學校的需要和實際出發,聘用幹部、教職工,安排和調整幹部、教職工的工作崗位。
(三)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理意見。
(四)財經權。在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決定學校內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行政經費。
第十二條 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或徵求校長意見,由銅鼓縣教育行政部門考察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具體方面的工作。
第二節 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 學校設定教務處,教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認真貫徹課程標準,嚴格按照部頒計畫安排布置全校課程。
(二)組織實施學校確定的教改項目,組織各科計畫、教研計畫的制定與落實,積極推行校內外先進的教學經驗。
(三)隨時進行學情、教情調查研究,及時進行總結。
(四)組織對教師教學過程(備課、上課、輔導、作業、考試)的考查評估,實施期中、期末考試及檢查分析評價、評比,並及時公布。
(五)管理好學籍,嚴格控制學生流失。
(六)隨時檢查督促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工作的正常進行。
(七)組織檢查、督促教研組落實各項教研、教改活動,及時指導,並認真撰寫總結和交流推廣。
(八)負責組織收集、分類整理裝訂學校“兩基”檔案、教學檔案和教師業務檔案等方面資料。
(九)做好本處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設定政教處,政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學校德育工作的全期總體規劃和總結。
(二)定期舉行學校德育工作專題會議。
(三)主持辦好學校的德育宣傳櫥窗。
(四)負責辦好學校廣播站。
(五)制定張掛校訓、校風、校紀、學風標語牌,並隨時檢查。
(六)組織對學生的表彰獎勵及處分工作。
(七)組織學生舉行升降國旗儀式。
(八)檢查督促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執行情況,組織文明班級的競賽活動。
(九)指導團隊活動。
(十)負責班主任業務考核。
(十一)開展法制、安全宣傳,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十二)協助校長執行校規校紀,配合疏導、調解治安糾紛。
(十三)配合公安機關幫教違法、違紀學生,加強校園巡視。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總務處,總務主任負責本處工作,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負責後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計畫,檢查計畫的落實情況,並做好總結評價工作。
(二)負責嚴格執行財經管理制度,貫徹勤儉辦學的原則,主動配合校長積極籌劃辦學資金,協助校長安排使用各項經費,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三)負責管理好校產,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及時檢查、維修校舍、設備設施等,做好淨化綠化美化、計畫生育等工作。
(四)在校長領導下經辦教職工職改、考核、轉證晉級和獎懲的具體工作、醫療保險、調資晉級等。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其他工作機構或職能部門。
第三節 校務委員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校務委員會,校長應通過校務委員會等形式,討論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校務委員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和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四節 保證監督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港口鄉中國小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在鄉黨委和縣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領導下,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對學校工作實行政治領導,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具體任務是:
(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在學校貫徹落實。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提高黨員素質,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好學習,開展好活動,提高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師德水平。
(四)努力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發展工作。
(五)討論研究學校的規劃、學年學期工作計畫、重大制度方案、重大工作和人事安排,參與決策,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六)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討論校長對副校長及中層幹部人選的提名或任免,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上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七)領導教職工大會,支持和引導教職工大會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教職工大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
(八)從政治思想、組織方面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退協,支持他們開展創辦性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務公開的基本內容為:
(一)學校辦學方向、規劃和教育教學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二)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
(四)學校重要財務收支情況。
(五)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評議、考核幹部制度。每年通過召開座談會和無記名測評方式評議學校幹部。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是學校依靠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其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修改學校章程草案。
(二)聽取並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畫、教學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大基建項目、教職工隊伍建設、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中其他重大問題,並根據需要作出相應決議。
(三)討論教職工的獎懲辦法、獎金分配方案以及集體福利實施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利益的問題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四)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和獎勵建議。
(五)支持校長行使職權,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教職工大會對校長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同校長交換,如意見不能統一,先按校長的決定執行,必要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工會。
(六)參與評議、考核學校幹部。
教職工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大會。學校工會委員會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教職工大會,日常工作由選舉產生的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在特殊情況下,教職工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反映情況。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抵制、阻撓、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受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輿論監督,聽取意見,自覺規範管理行為。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通過學科教學、班團隊活動、勞動與社會實踐等形式向學生進行政治常識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國際主義教育、團隊精神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勞動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學校優良傳統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育教學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原則,正面教育為主的原則,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教學為中心,實施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科研和教學研究,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頒布的課程標準、課程計畫開展教育教學工作,不隨意增減課時或刪改課程,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尤其注重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九條 學校使用國家審定的教材。實驗教材和鄉土教材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度。班級是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責任,並負責協調本班級各科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
第三十一條 學校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作為評價學生、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年級、班級都不得自行停課,因遇到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需經校長批准,超過一天的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學校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雙休日、節假日和寒暑假,學校不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第三十五條 學校每周為教師安排一小時集體教研活動時間,提倡集體智慧、個人成果、腦力資源共享。開展經常性的聽課、評課活動,每學期聽課、評課時間,領導幹部不少於20節,教師不少於15節。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組織期中和期末教學質量檢測,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好各學科的畢業考試和考查。
第四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入學:招收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和少年,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隨班就讀方式招收殘疾兒童入學,秋季始業,免試入學。
第三十八條 休學、復學: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應具備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準其休學。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入相應的年級學習。
第三十九條 轉學:對因戶籍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轉學,經申報主管部門核准符合條件者,準予轉學。
第四十條 畢業:畢業生通過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獲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遇有學生輟學,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報告。學校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章 財產與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總務後勤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勤工儉學為輔。
第四十四條 學校加強經費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堅持統籌計畫、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嚴格把關的原則,提高經費使用的效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和紀律,並接受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圖書資料等,學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搞好校園規劃,淨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校產管理制度,加強校產管理,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和破壞校產。
第四十八條 學校努力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和綜治保衛制度,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利益,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職務評聘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師以“熱愛教育、勇於改革、刻苦鑽研、精通業務、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努力方向。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編制和工作需要聘任教師。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三條 學校從嚴控制聘請臨時工。確因工作需要聘請的,必須按《勞動法》規定與受聘臨時工簽訂契約,明確其職責和待遇,聘期以一個學年為限。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六條 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公正、準確的考核,其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可按程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職員和工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的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提出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離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離退協會具體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九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該校錄取或轉入該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該校學籍。學校按國家教育部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籍檔案。
第六十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權利,必須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必須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以“精神文明、基礎紮實、學有專長、勇於創造、體魄健壯”為努力方向。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民眾組織,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受學校黨組織領導,黨委託共青團領導學校少先隊組織,團隊組織是學校教育中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教育、引導和服務的重要力量,要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認真搞好自身建設,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十四條 對品學兼優和進步突出的學生,學校每學期表彰一次,並給予適當獎勵。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予以批評,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開始實施。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與本章程有牴觸的,應予修訂。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和上級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遵照國家及上級主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具體內容,由港口鄉中國小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