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辦法(試行)》是銅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通知,辦法,
通知
銅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銅政辦〔2013〕14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辦法(試行)》業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辦法
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代建項目竣工移交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銅陵市市政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規劃區內由縣重點工程建設局負責的新建、改建、擴建的代建工程移交接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交接管包括實體移交接管、養護移交接管和檔案移交接管。
第四條 移交實行函告制,由代建單位函告各接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移交程式辦理移交。
第五條 接管部門及其職責:
(一)縣財政局(國資委):負責做好接管代建工程的管理、養護資金安排及資產移交監管工作;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接管城市道路(含橋樑、隧道)、雨污排水管網、園林綠化、照明等及其附屬設施,並做好驗收、養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做好城市道路(含橋樑、隧道)日常保潔和綜合執法工作;
(四)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接管城市道路公交站亭、計程車站亭及附屬設施,並做好驗收、養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縣公安交管大隊:負責接管城市道路交通標線標牌、交通信號和監控等交通設施,並做好驗收、養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各委託單位:負責對委託已建成項目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七)縣檔案局:負責接管代建工程資料檔案(分項工程竣工資料分別移交給接管部門)。
第六條 移交接管的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二)各項工程建設資料齊全;
(三)主體工程滿足設計使用功能;
(四)已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七條 新建、改建的工程應當整體移交。道路配套設施(照明、綠化、交通安全設施、公交和計程車站亭、標線標牌等)可按單項工程進行移交。
代建的項目主體已完工並滿足設計質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單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遷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完工的,經縣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條 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移交準備會應提前5日通知各相關接管單位參加,並同時向各相關接管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一)《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見附表);
(二)移交設施清單;
(三)工程竣工資料。
第九條 各相關接管單位應當按照驗收準備會通知要求明確維護管理單位,並會同維護管理單位參加會議。交接雙方共同對現場進行查勘,並對代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
各相關接管單位和維護管理單位要根據現場及資料核查情況提出需要整改的內容,代建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有問題整改完畢。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先行辦理工程建設檔案移交手續,竣工資料直接移交至設施接管單位。
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代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次日,組織代建單位、相關接管單位和維護管理單位對需移交的代建工程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後由交接雙方分別在《銅陵縣重點工程建設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上籤字簽章,簽章日期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雙方存在異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通知接管單位未參加的,由代建單位將相關資料送達相關接管單位,視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條 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但不影響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辦理移交手續,由接管單位實施管理。代建單位應於30日內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間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驗收時發現代建項目存在影響使用功能和安全質量問題的,由代建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各相關接管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於驗收當日書面確認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間,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代建單位負責。
整改完成後,代建單位應當與各相關接管單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驗收和移交。
第十三條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項目,涉及資產轉移的,憑移交手續、竣工驗收備案證複印件和竣工決算資料等相關資料到縣國資部門完善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應當落實質量保修制度。代建單位應當將“工程保修書”提供給各相關接管單位。在工程保修期間,代建單位必須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對質保期間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含接管後因管理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代建單位負責整改。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30日內代建單位應當組織各相關接管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進行現場複查。
現場實物複查合格的,各相關接管單位、維護管理單位、代建單位三方在《質保期滿查驗單》上籤字簽章。現場實物複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後因管理不當造成的不合格問題),由代建單位負責進行實物整改,待整改完畢並經檢查合格後方能重新辦理質保期滿查驗手續;由接管單位維修處理的,費用由代建單位在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監測、測量的工程項目,代建單位應提供原始監測、測量的點位,並協助維護管理單位開展後續監測、測量工作。
第十七條 接管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管護標準開展管理維護工作,確保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辦理或未按程式完成移交的代建項目,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重點工程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