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的決議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9年4月26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社會化服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間照料、短期寄養、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六) 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遵循家庭盡責、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優質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接受社會有償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二)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
(三)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保障機制;
(四)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制定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社會力量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制度和服務規範;
(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評估制度;
(四)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養老服務工作管理人員,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下列工作:
(一)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老年人自願登記的基本信息檔案;
(二)做好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
(三)走訪探視高齡、獨居、空巢、殘疾等老年人;
(四)支持基層老年組織建設,指導基層老年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
(五)指導老年人家庭依法簽訂家庭贍養協定並督促協定履行。
第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市情和居家養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老年節和“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標準,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於九十平方米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老城區改造住宅區項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於六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編制鄉、村莊規劃時,應當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完成配置。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避免重複建設和浪費,但不得低於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因建設需要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不少於同等面積原地建設或者就近配置。
第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滿足通風、日照、消防安全等條件。多層無電梯的用房,養老服務用房所在樓層應當為一層;有電梯可達的用房,應當設定在三層以下。
第十四條 已建成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失能、殘疾、高齡等老年人家庭實施無障礙改造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下列基本養老公共服務:
(一)為計畫生育失獨家庭、低收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對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據失能程度提供護理補貼或者護理服務;
(二)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人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為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老年人每年免費提供一次健康體檢;
(四)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費提供一次健康體檢,免費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健康指導服務;
(五)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免費提供市內公共運輸服務;
(六)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齡津貼,對其中計畫生育失獨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或者護理服務;
(七)為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定的老年人,按規定提供簽約服務項目補貼;
(八)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安全應急服務;
(九)提供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基本養老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指導和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健康諮詢、疾病防治、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基本醫療、雙向轉診和個性化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服務;
(三)保障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四)根據需要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醫療護理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閒置的場所、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老年人就近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
鼓勵慈善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就近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法定優先保障的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償為其他有養老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政府可以根據績效評價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志願、互助服務獎勵、回饋等激勵機制。
鼓勵鄰里互助養老,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幫扶高齡、失能、失智、殘疾老年人,鼓勵基層老年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互助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等參加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規範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引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互聯共享的養老服務信息化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目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政策和相關法律諮詢以及信息查詢等服務,並依託信息平台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和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進智慧型養老,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有計畫地組織開展養老職業技能培訓。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吸納專業人才,並對從事養老服務的員工進行培訓。
養老服務、康復護理與管理等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雇用人員長期在家照顧失能老年人的,可以申請享受免費護理知識培訓。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根據老年人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等評估的結果,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等;對依法登記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其享受的相應政策待遇。
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信息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其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義務。
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享受政府補貼、補助或者政策優惠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補貼、補助,取消其享受政策優惠的資格;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補助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管理部門、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二)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我市繼合肥市後全省第二個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立法的地市。
《條例》以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立法目的,分別就責任分工、養老設施規劃與建設、服務供給與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各方責任,分別對家庭、政府、部門、基層政府、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等職責分工作了界定,構建具有銅陵特色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體系。二是強調親情關愛,突出家庭的基礎作用。《條例》特別規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家庭成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三是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明確政府應當提供基本養老公共服務,並規定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增加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的標準。四是堅持依託社區,打通服務老年人的“最後一公里”。明確居委會、村委會應當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檔案;做好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指導基層老年組織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走訪探視高齡、獨居、空巢、殘疾老年人等。五是培育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多元化市場主體作用。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依靠市場化、專業化的服務企業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六是推進醫養融合,讓高品質醫療服務惠及更多人群。《條例》規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老年人醫療護理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形成“養護一體,醫養融合”服務格局,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質量和生活質量。七是建立培訓體系,提升養老服務人員技能。積極推進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對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相關專業大中專畢業生,給予政府補貼,老年人親屬或者僱傭的家政人員長期在家照顧失能老年人的,可以申請享受免費護理知識培訓。八是嚴格法律責任,保障法規有效落實。為了保障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到位,《條例》對贍養人、扶養人和管理部門、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何履職盡責都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的出台,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護航”,對提升我市居家養老服務水平,進一步增強我市老年人的幸福感、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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