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政名。清代運解銅鉛的制度。清制,凡運京銅鉛定有掛欠之例:每起銅鉛運京,短缺數額不能超過百分之二。 在百分之二以內者,準按掛欠例限期買補帶解,免其議處。如有例外短少者,經錢法衙門查明實數,即知照吏部,議以革職留任處分。其應賠短少之數,於該解員回省之日限期完繳。如不能依限完繳者,即行革職,若於半年內將應賠之數全完者,該督撫具題開復,留於該省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