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本錢

銅本錢,銅政名,採辦京銅所付成本。清代每年照例自雲南採辦所需銅斤,歲撥銅本錢一百萬兩。自嘉慶二十年(1815)起,每年減撥銀四萬兩,至道光十七年(1837),奏準仍復原額。

銅政名。其一百萬兩內,照例應解交戶、工二部正項銅批飯銀六萬四千四百五十五兩餘;戶部加辦銅批飯銀兩千三百零一兩餘;又應解交天津道庫撥費銀兩千八百兩;又應解坐糧廳庫正額銅斤車腳吊載銀四千九百七十兩餘,加辦銅斤車腳吊載銀一百七十九兩餘;又應解各運剝費銀八千四百兩。以上六項,共銀八萬三千一百零七兩餘,均由直隸省藩庫分別撥解。又, 自漢口至儀征運銅水腳銀一萬零四百三十四兩,由湖北省藩庫撥給;自儀征至通州運銅水腳銀一萬六千二百零六兩,由江蘇省藩庫撥給。又,增給各運經費銀一萬三千兩,於道光八年奏準在案,分給正運、加運各起,由湖北、江寧藩庫各撥給一半。除以上各項由直隸、湖北、江寧撥給之錢外,其餘銀八十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兩餘, 按年由滇省奏請自鄰省協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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