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企業環境保護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試行)》是銅仁市人民政府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環保自律意識,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保護行為制定的辦法。
銅仁市企業環境保護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環保自律意識,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保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銅仁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是指銅仁市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的各種信息,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綜合評估定級。對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程式
第四條 成立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環保、發改、工信、金融、財政、安監、工商、國土、水務、銀監、質監、住建、廣電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具體負責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告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在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前書面告知被評價企業。
(二)申報:企業在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按照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如實申報,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核實: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核實。
(四)評價: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評價標準對被評價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價。
(五)公示: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向社會公示企業申報情況、擬評等級,公示期為10日。
(六)發布:銅仁市人民政府對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行文,對誠信企業進行授牌。
第三章 評價等級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每一年進行一次,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評判計分,設誠信企業、守信企業、警示企業、失信企業四級。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管理系統。
(一)誠信企業 評價分值不低於90分,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由市人民政府表彰並授牌,企業申請使用環保專項資金和補助資金、企業和法人評定先進時,優先推薦或考慮。
2.在企業上市審核、環境科技項目立項時享受優惠政策。
3.發生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企業能及時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主動及時糾正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免於或減輕處罰。
4.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二)守信企業 評價分值不低於70分,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企業申請使用環保專項資金和補助資金、企業和法人評定先進時,如滿足誠信企業之後還剩名額,可以推薦或考慮。
2.在企業上市審核、環境科技項目立項時享受優惠政策。
3.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三)警示企業 評價分值不低於50分,應當受到以下限制:
1.全市通報批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大現場檢查、指導頻次,幫助企業改進環境行為。
2.取消企業和法人評優、評獎等評先資格。
3.金融機構不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
(四)失信企業 50分以下,應當受到以下約束:
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停產治理,加大現場檢查、指導頻次,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2.取消企業和法人評優、評獎等評先資格。
3.不得申請使用環保專項資金和補助資金。
4.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嚴格控制貸款,防範信貸風險。
第四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 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扣分情況詳見《銅仁市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
第五章 責任
第八條 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保護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銅仁市人民政府對誠信企業進行授牌,對警示企業和失信企業全市通報,對失信企業所在的區縣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工作約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銅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