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及駕駛人管理辦法

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及駕駛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是指以蓄電池或汽油機助力作為能源或輔助能源,具有三個車輪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於肯驗主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該類“助力車”屬於機動車的範疇。
第三求囑元阿條 公安、質監、工商、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制並公布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再捉墊汽油機助力)車輛目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銷售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實施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和修理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所產生屬危險廢物的廢電池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實行產品目錄管理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政許可要求編制《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二)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生產企業及銷售企業應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登記。在銅仁市生產、銷售和登記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必須進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
(三)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登記具體辦法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工信委、工商局等部門制定。
第五條 銷售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所銷售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並進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
第二章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登記
第六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登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機動車上牌登記進行,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籃雄危
第八條 初次申領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車輛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九條 申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註冊登記,應當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車輛註冊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購買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車主應當在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按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本辦法頒布後購買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車主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報廢的。
第十二條 禁止改裝、拼裝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十三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罪講汗門規定並監製。
第三章 駕駛人的管理
第十四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機動車D型駕駛資格,方能駕駛。
第十五條 申領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駕駛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規定的公民。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必須按照規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完埋紙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塗改。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歸紙囑戒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他人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牌證。
第十九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由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頒布後不符合電動(助力)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不得銷售和上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銷售商對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超標準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應予回購或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五章 通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納入機動車輛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側行駛;
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按照規定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不得在主路上行駛;
(三)在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需要借用車行道通行時,應當避讓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道上騎行,制動器失效的、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駕駛。
第二十四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三)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不能超過核定載人數,貨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載貨不能超過核定載質量;
(四)駕乘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須佩戴安全頭盔;
(五)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橫過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七)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後駕駛;
(二)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三)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擅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第二十六條 駕駛貨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銷售未列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購買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未進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購買者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予以扣留,並處罰款100元。
(一)上道路行駛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未懸掛號牌和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號牌、行駛證的;
(三)違反信號燈、禁令標誌、標線通行或不按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駕駛改裝、拼裝、未達到規定產品目錄標準或者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駕駛人處以罰款200元: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
(二)將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
第三十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及駕駛人有其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按照機動車輛及駕駛人管理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罰款金額不超過200元。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規定,生產、銷售未列入《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車輛)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生產、銷售拼裝、組裝或不符合《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車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行為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或暫住證明。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銅仁市轄區,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報廢的。
第十二條 禁止改裝、拼裝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十三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三章 駕駛人的管理
第十四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依法取得機動車D型駕駛資格,方能駕駛。
第十五條 申領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駕駛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規定的公民。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必須按照規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塗改。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他人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牌證。
第十九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由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頒布後不符合電動(助力)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不得銷售和上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銷售商對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超標準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應予回購或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五章 通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納入機動車輛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側行駛;
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按照規定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不得在主路上行駛;
(三)在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需要借用車行道通行時,應當避讓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道上騎行,制動器失效的、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駕駛。
第二十四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三)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不能超過核定載人數,貨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載貨不能超過核定載質量;
(四)駕乘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須佩戴安全頭盔;
(五)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橫過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七)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後駕駛;
(二)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三)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擅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第二十六條 駕駛貨運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銷售未列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購買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未進入《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購買者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予以扣留,並處罰款100元。
(一)上道路行駛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未懸掛號牌和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號牌、行駛證的;
(三)違反信號燈、禁令標誌、標線通行或不按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駕駛改裝、拼裝、未達到規定產品目錄標準或者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駕駛人處以罰款200元: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
(二)將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
第三十條 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及駕駛人有其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按照機動車輛及駕駛人管理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罰款金額不超過200元。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規定,生產、銷售未列入《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車輛)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生產、銷售拼裝、組裝或不符合《銅仁市三輪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產品目錄》的電動(汽油機助力)車輛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車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行為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或暫住證明。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銅仁市轄區,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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