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 的簡稱。國務院於1986年1月7日頒布實施。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證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全文分為“總則”,“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貨幣發行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貸款、結算管理”,“違法處理”和“附則”等,總計六十三條。

它的主要內容概括為: (1) 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並具體規定了其十二項職責;(2) 明確各專業銀行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從事其分工範圍內的業務活動,並規定了它們的基本職能;(3) 明確了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經中央銀行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設立的程式和要求,規定了它們業務經營活動的範圍;(4) 對貨幣發行管理、信貸資金管理、利率管理、存款原則、貸款審批制度、存款準備金制度作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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