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是為減少個人客戶因發放工資等重複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最佳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業務服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的指引。
2021年9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指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6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指引內容
第一條 為減少個人客戶因發放工資等重複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最佳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銀行為單位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單位委託,向單位員工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批量劃轉薪資的代理支付業務。
本指引所稱薪資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績效、津貼補貼等。
第四條 鼓勵銀行提供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服務,不得變相阻礙單位員工選擇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在跨行代發工資業務中,不增加個人負擔,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銀行使用單位員工存量銀行賬戶作為工資賬戶,接受單位發放的工資,不得因發放工資等原因強制要求單位員工在本銀行新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不得將開立個人工資賬戶作為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前提。
第六條 銀行可通過與單位簽訂服務協定,約定薪資轉出賬戶、收費標準等具體事項,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鼓勵銀行減免跨行代發工資業務費用。
第七條 銀行根據單位提供的員工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戶名、賬號、開戶銀行、金額等信息,及時辦理跨行代發工資業務。
第八條 銀行將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的處理結果(包括成功和未成功)及時反饋代發單位;對未發放成功的工資款項,銀行重新辦理跨行代發工資業務或將資金退回代發單位銀行賬戶。
第九條 銀行應當加強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監測,對監測發現的可疑賬戶,依法依規、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第十條 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代發單位、代發個人客戶身份信息及賬戶信息保密工作。未經代發單位、代發個人客戶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銀行不得將新開立個人工資賬戶納入業務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 銀行可制定跨行代發工資業務相關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三條 銀行自身的代發工資業務參照本指引執行。未盡事宜按照支付結算相關管理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