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法》)於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簡稱:銀行業監管法
特點,綜述,

特點

《銀監法》具有四個特點:一是《銀行業監管法》是中國第一部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二是《銀行業監管法》適應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水平的精神,著眼於解決銀行業監管中的實際問題;三是《銀行業監管法》遵循世貿組織規則,吸收和借鑑西方已開發國家的先進監管理念和通行做法,特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注意向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最佳做法靠攏,提高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四是《銀行業監管法》在強化監管權力和手段的同時,注意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監管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定程式和法定期限,嚴格規定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管法

綜述

《銀行業監管法》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它的頒布是中國銀行業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適應了我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與深化,對於加強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它從法律上明確了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規定了銀監會監管的目標、原則和職責,強化了監管措施,切實解決了當前中國銀行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監管手段薄弱的問題,為銀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以及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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