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人因匯票逾期、遺失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要求銀行退還其所簽匯票的票款。我國《銀行結算辦法》第2章第14款指出:“匯款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可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書到簽發銀行辦理。”在第15款中又補充說:“遺失的匯票在付款期滿後1個月,確未被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