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管理辦法》在1998.04.07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07
- 實施時間:1998.04.07
經1998年4月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飲食娛樂行業的發票及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區內的飲食娛樂業,包括:飲食、歌舞廳、桑拿浴、保齡球、旱冰、垂釣中心、卡拉OK、檯球室、音樂茶座、遊藝場等行業的發票及稅收徵收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飲食娛樂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其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向消費者開具《寧夏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以下簡稱:定額發票)。
第四條 銀川市地方稅務局是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的主管部門,各稅務分(區)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定額發票由銀川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票面套印銀川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監製章。
定額發票面額為:壹元、貳元、伍元、壹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定額發票為存根聯帶報銷聯單頁式發票。
第六條 定額發票採用撕票的方式組合開具。開具時應加蓋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並同時使用黑(藍)水筆加填顧客名稱、經營項目和開票日期等有關欄目。
開票金額在一元以下五角以上的按一元金額開票,開票金額不足五角的可不開票。
第七條 財務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單位發票結算金額較大的業戶,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從嚴適量供給伍仟元大額發票。
第八條 外市、縣在本市市區內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收取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當開具收據。
第九條 定額發票採用驗舊領新的供應方式。用票人需按要求填報《銀川市飲食娛樂行業定額發票核銷表》,同時將已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交稅務機關查驗,並如實申報納稅情況,經查驗合格後,憑稅務機關已查驗的發票核銷表及發票領購手冊購領發票。
第十條 為了便於開票和記帳,對未開具發票取得的零星收入,應匯同開具發票取得的收入一併登記《營業匯總憑證》作為合法記帳憑證。
《營業匯總憑證》由銀川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發放,並視同發票管理。
第十一條 用票人不得非法買賣、轉讓、借用或給他人代開定額發票。開具發票必須真實、完整,嚴禁使用假髮票、白條子及其他不合法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第十二條 各用票業戶應建立健全發票保管制度和領用登記制度,指定專人專櫃保管發票,以保證發票的安全。凡業主發生丟失毀損等情況,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上報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其發票的面額總值照章補稅後,再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消費者要求開具發票的,用票業戶不得拒開。凡拒開發票者一經舉報由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後,按照有關規定以偷稅行為從嚴處理,並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者,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