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家司法考試寧夏考區銀川考點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國家司法考試應急預案
- 地區:銀川
- 目的:有效處理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 發布時間 :2010年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條 銀川市司法局成立“銀川市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在考試期間快速有效處理銀川市考區各類突發事件。凡重大突發事件由局應急領導小組及時上報自治區司法廳、市委和市政府。對於涉及違法犯罪的突發事件,還應報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條 應急小組成員的無線通訊工具應全天開啟。
第二節 突發事件
第四條 本預案的突發事件分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第五條 重大事件包括:
(一)地震、颱風、洪水、水災和其他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
(二)突發性恐怖事件或大面積爆發傳染病,校園暴力事件等。
(三)由於交通事故或車輛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試卷不能按時運抵考點。
(四)由於試卷在運輸、考前保管等環節發生試卷被盜、丟失、被私自拆啟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試卷泄密。
(五)由於考試期間發生應試人員集體作弊、集體罷考、集體鬧事、圍攻或衝擊考點、毆打考點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導致考點秩序混亂,管理失控。
(六)其他不可預測的重大事件。
第六條 一般事件包括:
(一)試卷啟封前,發現試卷科目與本場科目不符的;
(二)試卷啟封后,發現試卷數量與考場編排不符;試卷有明顯錯誤、缺頁、漏印、重影、損壞等情況。
(三)應試人員坐錯位置或與身份證(考場座位表)上的照片不符。
(四)應試人員和個別監考人在考場內發生暈場、疾病等突發情況。
(五)應試人員將試卷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六)使用通訊工具和各類電子作弊產品等情況。
(七)其他不可預測的一般事件。
第三節 應急預案
第七條 國家司法考試銀川考區考試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局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向自治區司法廳報告,必要時還要向當地公安局報告,同時做好重大事件情況記錄。
第八條如考試過程中發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事件時,應立即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幫助考生食、宿、交通問題,將自然災害的損失降至最低。
第九條 發生第五條第三款事件時,局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改變試卷押運方案,在最短時間內將試卷運送到各考點。同時,安撫考生情緒,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條 發生第五條第四款事件時,局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協助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第五條第五款事件時,各考點應急小組應盡力阻止事態蔓延,安撫應試人員情緒,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如果在考試過程中發生集體作弊、考場秩序失控、集體罷考的情況,考點首先應對應試人員進行勸解和教育;如果應試人員不服從勸解,應終止該場考試,不準涉案人員離開考場,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按照國家司法考試有關違紀情況進行處理和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發生其他不可預測的重大事件時,考點應採取必要措施,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三條 國家司法考試銀川考區考試過程中發生一般事件,局應急小組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應急措施,做好情況記錄及處理意見,並向自治區司法廳報告。
第十四條 發生第六條第一款事件時,應立即調動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換回本場試卷。並與交通警察部門聯繫,保證運輸道路通暢。同時,安撫應試人員情緒。申請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
第十五條 發生第六條第二款事件時,對試卷明顯錯誤的,應立即向自治區司法廳匯報,等待更正通知。對試卷數量與考場編排不符或有缺頁、漏印、重影、損壞等情況,應立即向考點負責人匯報,並按照啟用程式啟用“備用卷”。
第十六條 發生第六條第三款事件時,對坐錯位置的,是本考場的應試人員立即責令其坐到相應座位;如是其他考場的應試人員,應穩定應試人員情緒,報告考點監考辦公室,查明應試人員準確位置,安排應試人員進場考試。對與身份證上的照片明顯不符的,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監考辦公室,核實情況,確係替考的,將替考人帶到監考辦公室,要求替考人寫出書面情況,並簽名等候處理。
第十七條 發生第六條第四款事件時,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叫來醫務人員就地治療,如病情嚴重,立即就近送至醫院治療。同時,報告考點總監考,對不能繼續監考的老師,另外安排預備人員監考。
第十八條 發生第六條第五款事件時,應立即責令本考場監考員根據試卷編號查找,並盡力追回試卷。同時,記入《考試情況記錄單》,上報自治區司法廳。
第十九條 發生第六條第六款事件時,監考人員應立即報所在考點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同時將作弊產品沒收,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為防止發生其他不可預測的一般事件,考點應根據《國家司法考試銀川考點突發事件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採取應對措施,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局應急領導小組及全體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密切監視事態發展,隨時溝通,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領導小組要嚴密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加強監考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特別要增強對無線電作弊工具、方式及特點的鑑別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
第二十三條 流動巡考人員要利用隱型耳機探測儀在考試期間進行探測,按規定嚴肅查處考場內使用無線電設備作弊的考生;當發現疑似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要立即報告總監考人並通知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監測、確認;對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時間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