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國土資源局約談實施細則

【法規標題】《銀川市國土資源局約談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部門】銀川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發文字號】銀國土資發[2013]477號

【發布日期】2013.07.15

【實施日期】2013.07.1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唯一標誌】1766158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國土資源局約談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銀川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 發文字號:銀國土資發[2013]477號
  • 發布日期:2013年7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3年7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 唯一標誌:17661583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國土資源服務水平和執行力,根據有關黨內條規、行政監察法規和問責辦法,結合我市國土資源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約談,包括“工作約談”和“問題約談”。
“工作約談”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及領導下的監察室,按照廳黨組、局黨組和局主要領導的要求,聽取局機關各處室、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匯報貫徹上級重要決策、黨風廉政責任制、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其它需要了解的事項。
“問題約談”指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及領導下的監察室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局機關各處室、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存在廉潔自律、行政效能和作風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尚不構成責任追究、問責的,進行警示提醒、督促整改。
第三條 約談對象為約談內容涉及的局機關各處室、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四條 約談工作堅持促進廉潔從政與提高行政效能相結合,強化監督檢查與推進作風建設相結合,教育預防與整改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工作約談”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區、市、縣(區)黨委政府重要決策部署情況;
(二)完成保護資源、保障發展重點工作和為民辦實事項目情況;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四)聽取約談對象對局黨組及主要領導的工作意見、建議和要求;
(五)反饋民眾對約談對象抓廉潔自律、履行職責、服務民眾的反映、評議情況;
(六)提出對約談對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工作落實、提高執行力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問題約談”的內容:
(一)對區、市、縣(市、區)黨委政府重要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力,造成局主要領導受到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公開批評的;
(二)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和局黨組的主要工作安排不重視、完成不力,受到廳黨組和局黨組主要領導批評的;
(三)履行職責不到位、不盡責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重要工作任務的;
(五)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
(六)效能建設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的;
(七)與其他部門(單位)的工作協調配合不到位的;
(八)存在其他廉潔自律、行政效能和作風建設方面問題的。
第七條 約談以個別談話為主,也可進行集體談話。
第八條 約談依照下列程式和工作方式進行:
(一)需要實施約談的,由局監察室提出意見,經紀檢組長審核,報局黨組書記審批後實施;
(二)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約談對象;
(三)對處級幹部的約談,按銀川市相關規定進行;對科級幹部的約談,由紀檢組長組織進行;對一般幹部職工的約談,由監察室組織進行;
(四)約談時,須有2名以上約談人參加,並對約談情況進行記錄;約談後須填寫《約談登記表》,並由約談對象簽名。
第九條 “問題約談”後,約談對象應對約談事項及時核實、處理、整改,並將整改結果送局監察室。
第十條 約談對象對約談的內容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的,經監察室指定專人跟蹤督辦後,啟動問責程式。
第十一條 約談不代表問責,按照有關規定應予問責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約談中發現失職瀆職等方面問題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約談工作形成的相關材料,由局監察室負責收集、歸檔並統計匯總。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