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學生文化廣場是位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601號暨南大學石牌校區處於正中間,是面向全校學生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及課外學術活動的主要場所。它位於金陵苑學生宿舍十棟的樓下、邵逸夫體體育館的對面,方便廣大師生前往進行文體活動,比如新生入學儀式,招聘儀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陵學生文化廣場
- 外文名:Jinxing Students' Culture Plaza
金陵學生文化廣場管理辦法(試行)
金陵文化廣場,是面向全校學生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及課外學術活動的場所,為把金陵文化廣場建設成健康、文明、高雅的文化場所,推動學校的校園文化建設,特制定《金陵學生文化廣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金陵學生文化廣場由學校委託學生處負責統一管理。凡符合本規定要求,按照規定程式申請並獲批准的學生活動,可以免費使用。
第二條 金陵文化廣場舉行的各類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三條 所有使用金陵文化廣場的活動,須按有關規定填寫《暨南大學學生活動申請表》並報學生處審批。《暨南大學學生活動申請表》應附帶活動策劃書、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
第四條 學生處根據申請用途及申請時間先後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用場單位憑審批意見到現場辦理用場登記、安排手續。手續不全者用場申請無效。
第五條 場地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已登記的場地,必須提前兩個工作日到管理辦公室註銷場地登記記錄,以利於場地的使用周轉。
第六條 用場單位不得在金陵文化廣場從事與申請內容不符的活動;不得變相在活動中心舉辦商業性活動。一經發現,管理辦公室有權立即終止活動,並視情節停止該單位對廣場的使用。
第七條 用場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應高度重視活動安全。用場單位應提前向校保衛處備案,認真做好現場安全保障及維護場內活動正常秩序。如遇突發事件,應協助管理人員做好緊急處理、人員疏散等工作。
第八條 用場單位可在活動舉辦區域內進行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 活動宣傳。活動宣傳必須按照審批要求使用指定的宣傳方式與工具,不能擅自在廣場內亂貼各種宣傳品和釘釘子進行懸掛,不能使用污染牆面、損壞設施的物品。
第九條 用場單位應自覺保持廣場的環境衛生。不得在場內吸菸、隨地吐痰和亂扔雜物、廢紙、飲料瓶,使用明火,帶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品;隨意移動滅火器擺放位置;私拉電線或私自安裝其它電器設備;喧譁吵鬧等行為。使用完畢後, 用場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清理現場。
第十條 用場單位應自覺愛護廣場內各種設備、設施,若出現設備設施的損壞,應由用場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用場單位在活動結束後須到管理辦公室辦理離場手續。
第十二條 嚴禁在金陵文化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
(1)與國家有關政策相背離的活動;
(2)與申請活動宗旨明顯不符的活動;
(3)純商業目的的活動;
(4)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活動;
(5)其他重大違規現象的活動。
第十三條 每天的6:30―8:30,16:30―19:30為金陵文化廣場對公眾開放時間。其它時間的活動都要經審批並辦理手續。在中午(即12:00-14:00)舉辦的項目應不喧譁,不使用音響,晚上的活動最遲不超過22:00。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者,將依據規定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金陵學生文化廣場由學校委託學生處負責統一管理。凡符合本規定要求,按照規定程式申請並獲批准的學生活動,可以免費使用。
第二條 金陵文化廣場舉行的各類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三條 所有使用金陵文化廣場的活動,須按有關規定填寫《暨南大學學生活動申請表》並報學生處審批。《暨南大學學生活動申請表》應附帶活動策劃書、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
第四條 學生處根據申請用途及申請時間先後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用場單位憑審批意見到現場辦理用場登記、安排手續。手續不全者用場申請無效。
第五條 場地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已登記的場地,必須提前兩個工作日到管理辦公室註銷場地登記記錄,以利於場地的使用周轉。
第六條 用場單位不得在金陵文化廣場從事與申請內容不符的活動;不得變相在活動中心舉辦商業性活動。一經發現,管理辦公室有權立即終止活動,並視情節停止該單位對廣場的使用。
第七條 用場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應高度重視活動安全。用場單位應提前向校保衛處備案,認真做好現場安全保障及維護場內活動正常秩序。如遇突發事件,應協助管理人員做好緊急處理、人員疏散等工作。
第八條 用場單位可在活動舉辦區域內進行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 活動宣傳。活動宣傳必須按照審批要求使用指定的宣傳方式與工具,不能擅自在廣場內亂貼各種宣傳品和釘釘子進行懸掛,不能使用污染牆面、損壞設施的物品。
第九條 用場單位應自覺保持廣場的環境衛生。不得在場內吸菸、隨地吐痰和亂扔雜物、廢紙、飲料瓶,使用明火,帶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品;隨意移動滅火器擺放位置;私拉電線或私自安裝其它電器設備;喧譁吵鬧等行為。使用完畢後, 用場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清理現場。
第十條 用場單位應自覺愛護廣場內各種設備、設施,若出現設備設施的損壞,應由用場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用場單位在活動結束後須到管理辦公室辦理離場手續。
第十二條 嚴禁在金陵文化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
(1)與國家有關政策相背離的活動;
(2)與申請活動宗旨明顯不符的活動;
(3)純商業目的的活動;
(4)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活動;
(5)其他重大違規現象的活動。
第十三條 每天的6:30―8:30,16:30―19:30為金陵文化廣場對公眾開放時間。其它時間的活動都要經審批並辦理手續。在中午(即12:00-14:00)舉辦的項目應不喧譁,不使用音響,晚上的活動最遲不超過22:00。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者,將依據規定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