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業務核算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銀業務的核算規定。其核算辦法是: ①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反映金銀的收購、上售、冶煉、調撥、配售、庫存以及費用的發生變動與國際營運情況,正確核算銀行經營金銀的成本及盈虧。②金銀的收購價、配售價、聯行調撥價,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定下達。金銀收售價的定價方式為浮動式定價。收購價按低於國際市場價格10%的水平制定; 配售價與國際市場價格一致; 並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人民幣匯價折人民幣計算。聯行調撥價的確定,以調入行調入金銀入賬日總行發布的金銀配售價 (含量達99. 9%以上檔次) 或調價檔案規定為準; 分行轄內調撥以原調入價為準。
③各行收購的金銀以原收購價格逐級上售總行,配售的金銀由上級行按聯行調撥價調給。金銀的收購價款、由於價格浮動及成色檔次變化所產生的調入日配售價(即聯行調撥價) 與售出實物日配售價的正負價差,以及規定的業務費用,列入總行賬務統一核算成本。代總行保管金銀的提煉損耗由總行承擔。各行收兌及配售金銀過程中,由於升、降色及升、降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計入各行損益。④金銀業務核算具有資金收付與實物增減雙重核算的性質,會計賬務與金銀實物必須分別管理。金銀 (出納)、會計部門要嚴密手續,分清職責,定期核對賬務,保證金銀業務的賬賬、賬款、賬證、賬單、賬表、賬實全部相符。在經營過程中,收購金銀要堅持先收實物後付價款; 配售金銀要堅持先收價款後付實物。⑤金銀業務核算中黃金、白銀、銀元的有關折算率由總行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