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銘

金道銘

金道銘,男,滿族,1953年12月生,北京市人,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曾任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6年10月14日,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道銘
  • 國籍:中國
  • 民族:滿族
  • 出生地:北京市
  • 出生日期:1953年12月
  • 畢業院校:武漢理工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0.07——1972.12,北京市東城區城建房管局工人
1972.12——1979.02,共青團北京市東城區委幹部、組織組負責人 (其間:1974.05——1975.05,北京市懷柔縣沙峪公社下放勞動)
1979.02——1980.09,共青團北京市東城區委副書記(其間:1979.02——1979.08,中央團校學習)
1980.09——1987.12,共青團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青工部部長 (北京市政協委員,1980.04——1984.08,北京市東城區職工大學中文專業學習)
1987.12——1990.11,國家監察部辦公廳幹部、部值班室主任、辦公廳外事辦主任兼辦公廳辦公室主任(1985.09——1988.07,北京聯合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函授經濟法專業學習)
1990.11——1993.01,國家監察部辦公廳副司級監察專員兼外事辦主任
1993.01——1993.04,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副局級檢查員、監察專員兼外事辦主任
1993.04——1994.03,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副主任兼外事辦主任
1994.03——1997.01,中央紀委外事局局長 (其間:1995.09-1996.07,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01——1997.09,中央紀委副秘書長(1995.04——1997.04,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09——1998.04,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兼五室主任
1998.04——2002.02,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
2002.02——2006.08,中央紀委駐交通部紀檢組組長、交通部黨組成員(其間:2003.03——2004.12,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3.09兼交通部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2006.08——2010.09,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0.09——2011.02,山西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2008.03——2010.12,武漢理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1.02——2011.03,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1.03——2011.11,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1.11——2014.01,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4.01——2014.02,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中共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紀委委員,黨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十屆山西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金道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1月3日,播出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上,關於這部專題片的新聞發布稿中,專門提到了三個人:朱明國、金道銘、魏健。

免去職務

2014年3月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金道銘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3月2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撤銷金道銘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的公告。並罷免金道銘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金道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與他人通姦。
金道銘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金道銘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原黨組書記金道銘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開庭

2016年2月2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一案。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銘利用其擔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幹部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37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金道銘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金道銘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0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案,對被告人金道銘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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