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團化與金融法律變革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李霖著
導師
丁邦開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學位授予單位
上海財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金融公司 集團化經營 金融監管 立法
館藏號
D912.28
館藏目錄
2010\D912.28\11

內容簡介

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經歷了深刻的變化,一個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傳統金融業務間的區分已日漸模糊,這不僅表現為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多樣化,更為明顯的是金融機構自身業務多元化後的集團化發展趨向。自1986年英國進行大爆炸式金融改革開始,從事多元化業務經營的集團化金融企業在世界各地迅速發展起來,就連曾經實行嚴格分業經營限制的美國、日本等國也相繼走上了金融集團化的發展道路。金融集團化的國際趨勢對我國金融業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金融集團不僅在我國已成為經濟現實,而且伴隨著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潮流,我國金融機構的集團化和金融業務多元化傾向也將不斷強化。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本文以金融集團化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影響以及金融法律變革對金融集團的確認引導為視角,緊密圍繞防範和控制金融集團化的特殊風險這一主線,詳細分析了金融防火牆制度、規範集團內部交易制度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責任制度,並在廣泛考察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就我國應對金融集團發展的相關金融體制改革以及金融集團監管的主要方面作了深入探討,最後在指出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對金融集團化現象的制度缺失後,就目前對金融集團立法時機的判斷以及立法模式的選取等現實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在此基礎上,就完善現有金融分業立法涉及的法律修訂以及構建我國金融集團化立法提出了具體建議。 本文除導論部分外,共分七章。 導論部分首先介紹了本文的選題背景、意義及研究思路,隨後就國內外有關金融集團的研究現狀作了比較全面的梳理和評析,在此基礎上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創新與不足。此外,還簡要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一章首先討論了金融集團的法律界定及主要類型,以此為基礎剖析了全球範圍內出現的金融集團化現象,從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詳細論述了金融集團化發展的理論基礎,並從巨觀與微觀兩個層面詳細分析了金融集團化的發展動因,以及金融集團化趨勢對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體制的影響。此外,還就金融集團可能引發或強化的特有風險進行分析,指出了完善相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章考察了部分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立法的演進過程,特別是回顧了早期金融立法的背景,以及推動金融立法變革的社會經濟背景,得出了金融集團化發展與金融立法變革間相互作用的辨證關係。 第三章針對集團結構可能強化的利益衝突問題,先從經濟學角度詳細探討了集團利益衝突的經濟性質、分類及其表現,並就有關集團利益衝突的理論紛爭作了深入評析。在此基礎上,重點探討了金融防火牆制度,就該制度的價值、具體規範及例外原則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 第四章針對集團帶來的風險傳染問題,先是對其作了經濟學考察,不僅分析了風險傳染在理論上的溢出效應機制,而且還結合委內瑞拉1994年金融危機事件就集團風險傳染問題作了實證分析。隨後,重點就遏止集團內風險傳染的規範集團內部交易制度展開討論,研究了對集團內部交易進行規制的必要性與適度性、對內部交易進行法律控制的目的與原則,同時就規範內部交易制度的具體方面作了較詳細的介紹和評述。 第五章針對金融集團帶來的潛在道德風險問題,就加重控股公司責任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了加重控股公司責任的具體類型,並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予以評介,最後就整個加重控股公司責任制度作了評述。 第六章研究金融集團與集團金融監管問題,在著重分析金融集團化發展對金融監管結構及監管方式的影響後,具體探討了我國金融監管在應對金融集團化發展的戰略選擇,指出應當儘早確立主監管制度並適時引入功能監管方式。此外,本章還就金融集團監管具體制度進行了國際比較,有關研究緊密圍繞集團監管中的兩個最核心問題,即資本充足性監管與內部交易規範而展開。 第七章探討我國金融集團化的立法問題。在結合我國金融集團化發展的現狀分析後,本文指出了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對金融集團化現象的制度缺失。隨後就我國金融集團化立法的立法時機以及立法模式的重點探討,最後就完善現有金融分業立法涉及的法律修訂以及構建我國金融集團化立法提出了具體建議。 本文的主要觀點有: 1、從部分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立法的演進過程看,金融的集團化發展與金融立法變革之間有著十分微妙的關係。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金融機構有著越來越強烈的集團化發展訴求,而集團化的發展需要衝破現有法律的嚴格限制,這種限制非但不能停止金融集團化的步伐,反而刺激或誘導了更多的金融創新。面對這樣的經濟現實,相關金融法律不得不逐步調整,以順應集團化的發展需求。另一方面,金融集團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確認和引導,只有通過立法的確認,金融集團才能取得明確的法律地位,並贏得適合其發展的制度空間。綜觀各國的金融集團化改革過程,無不是以立法的形式推進,表現為通過集中清理、修訂法律法規並頒布新法律來引導金融改革的方向、原則、步驟和實行方式。 2、金融集團監管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有效防範並控制金融集團風險的制度。針對金融集團化帶來的三類特殊風險,即利益衝突、風險傳染以及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當進行有效的制度回應,包括確立金融防火牆制度、規範內部交易制度以及明確加重控股公司責任制度。 3、金融集團化發展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金融集團的湧現不僅對具體的金融監管制度形成了很大衝擊,也對傳統金融監管結構和監管方式提出了嚴峻挑戰。為順應金融集團化的發展需要,我國應儘快建立主監管制度並適時引入功能監管方式,同時強調對金融集團內部控制的監管。 4、在金融集團立法方面,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存在制度缺失。儘管現階段導致我國金融分業立法的原因還未完全消除,因此目前還難以全面實行混業經營的原則,但這並不能否定金融集團立法的客觀需要。在立法模式上,我們有必要借鑑曾經同樣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美國、日本的做法,採取漸進方式通過法律修訂逐步放寬金融集團運作的法律限制,並視條件成熟時再制定針對金融集團的專門立法。現階段,在堅持金融分業經營原則的總體框架下,可以通過修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及《保險法》中的個別條款,適應金融機構的集團化發展趨勢。在今後的金融集團化立法中,應當明確需要規範的金融集團種類、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對集團特有風險的控制機制、金融集團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等基本問題,同時涵蓋資本充足性監管、集團內部交易規範制度、金融防火牆制度、加重控股公司責任制度、集團內控機制監督等主要內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