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紀檢監察是在中國金融系統執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活動的總稱。金融紀檢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金融系統中共黨組織或黨員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執行紀律的活動。金融監察是政府監察機關對金融系統的機構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以及遵守政紀的情況進行監察的活動。在實際工作中,金融紀檢部門和監察部門往往相互配合、統一指揮、共同作戰。
金融紀檢監察職能主要有: (1) 保護金融員工和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2) 加強黨紀政紀教育,提高員工和黨員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3) 執行黨紀政紀監督職能,保證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4) 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促進金融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金融紀檢監察的對象為各級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的有關規定,金融紀檢監察的許可權,是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紀檢監察對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金融紀檢監察是金融系統內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它的工作機構有:1985年5月25日經黨中央批准設立的中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律檢查組、1988年5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監察部派駐金融系統監察局,以及按照上述檔案精神設立的各省、市、縣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檢組,省、地、縣金融系統監察專員辦公室(監察室); 各商業銀行黨組紀檢組、監察室。199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發 [1998] 9號),決定中央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檢組撤消,成立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決定各金融機構黨組紀檢組撤消,成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