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權力

金融監管權力是法律賦予金融監管當局在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所擁有的行政權力。

這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比較大的差別,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市場準人審批權、監管規章制定權、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等。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主要包括: 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 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 審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審批金融機構的變更,審批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併等; 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制定有關金融監管的業務規章制度和辦法; 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監督檢查; 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和處罰,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和處罰; 監督或參與金融機構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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