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管理辦法

《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七部委聯合發文,於2021年12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2022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透露出了多個重要信號,首先金融產品銷售相關監管辦法首次聯合七部委發文且均為核心管理部門,可見整個檔案背後的關注程度和重要程度是非常罕見的;其次,針對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的金融產品特殊領域,其背後折射出對網際網路平台治理邁入深水區,徹底釐清網際網路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最後,進一步強調了金融產品行銷也必須持牌從業,強調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一、金融產品服務包含“支付”
  “本辦法所稱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
  二、第三方無行銷資質,不得變更行銷內容
 “金融機構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除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或授權外,金融機構不得委託其他機構和個人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路行銷宣傳內容對金融產品進行宣傳推介,不得擅自變更行銷宣傳內容。”
 三、行銷、支付方式進一步約束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行銷服務,不得在支付頁面中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作為支付選項,以默認開通、一鍵開通等方式銷售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四、明確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台的責任與義務
  “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開展金融產品網路行銷的,應當作為業務主體承擔管理責任。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未按約定履行受託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為金融機構提供網路空間經營場所,應當建立準入管理機制,對入駐金融機構從資質資格、業務合規、社會聲譽等方面進行評估;建立經營行為監測機制,發現非法金融活動,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線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門。”
  五、數據安全是監管底線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機構和個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有關數據。”
  六、強調商標與品牌宣傳
  “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標識。金融產品名稱不得使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名稱、商標的相關字樣,造成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的品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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