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風險邏輯》是2015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管斌。
基本介紹
- 書名:金融法的風險邏輯
- 作者:管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0月
- 頁數:809 頁
- 定價:6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341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與金融的關係越來越緊密,而金融本身具有極高的風險性。財富的生產伴隨著極強的風險。因此,發現、警示並預防風險,成為金融法的核心內容,也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書主要研究了金融、法律和金融法律之間的關係,以風險為切入點,對於目前中國以及世界金融體系進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影子銀行體系及其法律規制、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改革、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產生及規制,並對於我國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法律建議。
作者簡介
管斌,1972年生,湖北通山人。經濟法學博士(2007年),以“夫子”自詡。現為華中科技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曾遊學德國Bayreuth大學一年,出版專著《混沌與秩序:市場化政府經濟行為的中國式建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金融法的風險邏輯》(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兩本,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三項,願繼續潛心讀書四五年,安所遂生,悅納自己。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立論意義
一、我國風險管理的金融法律現狀
二、對我國風險管理的金融法律現狀的評述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歷史分析
二、比較分析
三、實證分析
四、跨學科複合分析
第三節 基本結論
第二章 風險、金融與金融法的互動框架:
一個文獻綜述
第一節 風險與法律的互動
一、法律可規制風險
二、法律規制風險本身可能衍生風險
第二節 風險與金融的兼容
一、金融系統是一個複雜調適系統
二、金融可管理風險
三、金融管理風險過程伴生風險
第三節 風險、金融和金融法的共振
一、現代金融法具備風險管理功能
二、金融法的風險管理功能日趨凸顯
第四節 結語
第三章 影子銀行體系及其法律規制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危機背景下中國式影子銀行體系危機
一、案例1:211年溫州高利貸危機
二、案例2:212年華鼎、創富、中擔擔保公司危機
三、案例3:212年華夏銀行理財產品違約事件
第二節 影子銀行體系概述
一、影子銀行體系的概念與類型化
二、影子銀行體系的產生與發展
三、影子銀行體系的功能
四、影子銀行體系與商業銀行體系的比較
第三節 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與國際監管改革
一、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及其成因
二、影子銀行體系的國際監管改革
第四節 影子銀行體系的中國圖譜
一、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典型表現形式
二、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本土化的路徑依賴
三、中、美影子銀行體系的比較研究
四、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特徵
五、我國影子銀行體系危機的政策回應:地方金融改革試點
第五節 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健全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的法律體系
二、構建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巨觀審慎監管框架
三、加強對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微觀審慎監管
第六節 結語
第四章 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改革研究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28年美國雷曼兄弟破產案
第二節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與“大而不倒”問題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
二、“大而不倒”的由來:以美國為例
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大而不倒”問題
第三節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改革的國際經驗
一、監管改革的報告和法規
二、監管改革的目標和措施
第四節 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創新
一、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現有監管框架綜述
二、我國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若干建議
第五節 結語
第五章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產生及其規制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27年英國北岩銀行危機案
第二節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界定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產生
一、法律、金融與風險之間的互動
二、法律的內在缺陷
三、商業銀行基於錯誤的法律理解或適用而實施的商業行為
四、監管機構的不當法律執行
第四節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規制
一、主體制度
二、行為制度
三、責任制度
第五節 結語
第六章 我國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評析與完善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1995年中銀信接管案
第二節 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法律含義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評析
一、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定條件
二、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律目的
三、商業銀行接管制度中的接管人
四、商業銀行接管人的權力範圍
五、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定程式
第四節 我國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設定
二、明確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定條件
三、確立接管人的資格及其權力範圍
四、健全商業銀行接管的輔助措施
第五節 結語
附錄1 軟法居上?——非傳統立法的利與弊
附錄2 全球金融危機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硬化國際金融軟法?
附錄3 軟法與制裁:經濟政策協作與《穩定與增長公約》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