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動員:國家或政治集團為應對戰爭或其他軍事危機,組織調動金融資源的活動。國民經濟動員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動員
- 類型:活動
-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國家或政治集團為應對戰爭或其他軍事危機,組織調動金融資源的活動。國民經濟動員的組成部分。
主要包括通過金融機構為戰爭融資,動員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動員社會存款,實行外匯管制,限制或停止兌現存款和證券交易等內容。對於將金融體系迅速轉入戰時軌道,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社會融資作用,利用社會資金支持戰爭,維護戰時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現代金融動員是工業時代總體戰和總動員的產物。美國內戰期間,北方政府利用J.庫克私人銀行,在美國歷史上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售一系列5~20年期的戰爭公債,使北方政府迅速募集到所需的戰爭經費。到戰爭後期,這種國債出售的速度已超過北方政府經費支出的速度。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有數千家金融機構和債券公司承擔為戰爭融資的任務,籌集的戰爭經費達數百億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加強了金融動員的法制建設,在《克拉克法案》中提出了《戰時金融公司法案》。1940年10月,日本政府頒布《銀行等資金運用令》,授予政府財政部門對金融活動的控制權。從1944年開始,日本實行軍需企業指定金融機關制度,被指定的銀行不僅要保證軍需企業的資金供應,還要參與軍需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到戰爭後期,日本軍需產業部門融資的97%來自於指定銀行。中國在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8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辦法》,確認平時金融已不再適合客觀需要,而改成戰時的、強制性的金融管理。規定:戰前活期存款,每星期只能提取5%,每次提取以法幣150元為限;到期存款只能轉期。1938年3月12日公布實施《購買外匯請核辦法》,開始對外匯實施統一管理。1939年9月8日公布實施的《戰時健全中央金融機構辦法》規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合組聯合辦事處,負責辦理政府戰時金融政策有關的特種業務。在20世紀50年代至21世紀初發生的高消耗的局部戰爭中,各參戰國都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金融動員,顯示出金融動員在現代局部戰爭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動員實施的過程,是政府運用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對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實施管理和控制,使金融活動納入戰時軌道並為戰爭服務的過程。主要措施有:①較大幅度提高準備金率,使更多的貨幣集中到中央銀行,限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一般貸款規模。②提高利率,實行有獎儲蓄、義務儲蓄、凍結存款、限制提取存款額等措施,鼓勵居民和企業儲蓄,把社會資金吸引到銀行,同時抑制社會非軍事投資,增加戰爭財力。③發行政府債券,包括戰爭公債和普通債券,把社會資金集中到政府手中。④加強外匯管制,限制外匯買賣,打擊非法外匯交易行為,使更多的外匯用於戰爭行動,並防止資本外流。⑤加強金融機構管理,對商業銀行、保險、投資公司、證券機構、資本市場強化監督管理,嚴厲制裁違反國家戰時金融政策和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金融動員準備的內容主要有:①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強化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加強政府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監管相結合的科學管理機制。②完善金融動員法規,在銀行法、投資法、保險法等法規條例的基礎上,健全緊急情況下特別是戰時金融動員法規,使戰時金融動員有法可依並有序進行。③在國家財政動員體制中納入金融動員的內容,建立財政動員與金融動員協調互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