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集團,又稱為金融服務集團,簡言之即指由處於共同控制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實體組成的、全部或主要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集團。
明確界定金融企業集團,將其同一般企業集團區別開來,是對其進行有效監管的前提。因此,1999年2 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在聯合發布的《多元化金融企業集團監管的最終檔案》中首先對金融企業集團作出界定,指出金融企業集團是主要從事金融業務,並且至少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受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監管的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