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金融風險,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30日由財政部以財金〔2012〕2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準備金的計提、財務處理、附則4章20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 印發部門:財政部
- 印發日期:2012年3月30日
- 施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2〕20號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提高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的前瞻性和動態性,發揮金融企業準備金緩衝財務風險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完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辦法,現將修訂後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檔案全文
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金融風險,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村鎮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準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準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從淨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
動態撥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巨觀經濟形勢變化,採取的逆周期計提撥備的方法,即在巨觀經濟上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低時多計提撥備,增強財務緩衝能力;在巨觀經濟下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高時少計提撥備,並動用積累的撥備吸收資產損失的做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模型法,是指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使用內部開發的模型對風險資產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標準法,是指金融企業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對風險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財政部制定的標準風險係數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與不良貸款餘額之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資產減值準備與各項貸款餘額之比,也稱撥貸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總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各項準備(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與各項貸款餘額之比。
第二章 準備金的計提
第四條 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發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項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應當計提準備金。
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產,不計提準備金。
第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採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5%。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可採用內部模型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運用內部模型法時應當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綜合考慮風險資產存量及其變化、風險資產長期平均損失率、潛在損失平均覆蓋率、較長時期平均資產減值準備等因素,建立內部模型,並通過對銀行自身風險資產損失歷史數據的回歸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
第八條 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業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式後實施,未改制金融企業由行長(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審批後實施。
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應將內部模型及詳細說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金融企業不採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根據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按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對風險資產計提一般準備。其中,信貸資產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準風險係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於其他風險資產可參照信貸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採用的標準風險係數不得低於上述信貸資產標準風險係數。
第十條 金融企業對非信貸資產未實施風險分類的,可按非信貸資產餘額的1%—1.5%計提一般準備。
標準法潛在風險估計值計算公式:
潛在風險估計值=正常類風險資產×1.5%+關注類風險資產×3%+次級類風險資產×30%+可疑類風險資產×60%+損失類風險資產×100%
財政部將根據巨觀經濟形勢變化,參考金融企業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貸款總撥備率等情況,適時調整計提一般準備的風險資產範圍、標準風險係數、一般準備占風險資產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計提準備金。準備金計提不足的,原則上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60天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其準備金計提情況(包括計提準備金的資產分項、分類情況、資產風險評估方法),並按類別提供相關準備金餘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以及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情況。
中央金融企業將準備金計提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金融企業在各地分支機構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金融企業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準備金由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的金融企業,由總行(總公司)向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提供準備金計提情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分支機構準備金計提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足額計提準備金的,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一般準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一般準備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金融企業在年度終了後,按照本辦法提出當年一般準備計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後執行。
金融企業履行公司治理程式,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可用一般準備彌補虧損,但不得用於分紅。因特殊原因,經履行公司治理程式,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金融企業可將一般準備轉為未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質量提高時,應在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範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損失經批准核銷後,沖減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對經批准核銷的表內應收利息,已納入損益核算的,無論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已核銷的資產損失,以後又收回的,其核銷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回。已核銷的資產收回金額超過本金的部分,計入利息收入等。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作增加當期損益處理。
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準備以原幣計提,按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後確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一般準備餘額占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比例,難以一次性達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