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

《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湯潔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
  • 作者:湯潔茵
  • 出版時間:2014年4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63 頁
  • ISBN:9787511861092
  • 定價:48 元
  • 裝幀:平裝
  • 副標題:以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為核心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作為課稅的特殊領地,金融交易和工具的稅負不僅關係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將影響經濟的整體發展。然而,稅法風險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障礙。本書探討了金融市場徵稅正當性的評價基準和金融交易課稅規則的生成路徑,強調金融市場的徵稅同樣應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和量能課稅原則,並詳細論述了金融交易的收益屬性確定、收益歸屬和來源地判斷等基礎性問題。金融市場課稅的最大難題在於各種金融工具的交易架構、方式甚至當事人身份的差異對稅收負擔能力的影響。本書立足於現行的金融工具的稅法規則,對基礎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結構型金融工具等交易的法律關係逐一細緻研究,在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和稅收征管實踐的基礎上,對其有效的課稅模式予以建構,確立制定相關課稅規則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實現以金融交易或工具的基本屬性為基礎進行合理的課稅。金融交易的稅法風險已成為困擾立法機關、稅務機關、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等多方主體的重要難題,本書對此問題全面探討,具有深刻實踐意義。以金融交易為核心,對稅法制度與理論創新進行全面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

作者簡介

湯潔茵,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講師。2010~2011年在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入選“北京市青年英才計畫項目”(2013年)。曾先後赴日本岐阜市渡邊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維也納經濟管理大學進行學術交流。
著有《金融創新的稅法規制》,獲“北京市第十二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12年)。在《法學家》、《稅務研究》、《現代法學》、《當代法學》、Derivatives&FinancialInstruments等國內外刊物發表學術論文40多篇,多篇論文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轉載。參與《WTO體制下中國稅收政策合法化問題研究》等10多部著作的編寫。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以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為核心”(2012年)、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重點課題“稅收征管中的信息歸集與管理”(2012年),參與多項課題研究。

圖書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緣起
二、國內外研究評述
三、本書的研究路徑
(一)研究目標與思路
(二)本書主要內容
上篇 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
第一章 金融市場發展中的稅收立法選擇
第一節 稅收在金融市場的法律功能選擇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二)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再反思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關係的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重新定位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機制的阻斷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二)金融稅法的合法正當性基礎:量能課稅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五、結語
第二節 金融交易課稅規則生成的路徑選擇
一、金融交易課稅:稅收法定抑或裁量
(一)稅收法定主義在金融領域的相對性
(二)稅務機關的裁量
(三)金融交易課稅的“法定”進程
二、金融交易課稅規範的形式選擇——規則抑或標準
(一)現行金融交易課稅的規範形式
(二)規範形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三)金融交易課稅規範的形式選擇
第二章 金融交易課稅方法的理論探索
第一節 原則還是例外:經濟實質主義作為金融一般課稅原則的反思
一、問題的提出:經濟實質主義為金融交易課稅的普適原則?
二、經濟實質主義在金融交易課稅中的適用:構成要件的考察
(一)商業目的要件的考察
(二)經濟實質要件的考察
三、經濟實質主義解決金融交易課稅爭議的不足
(一)類推適用還是經濟實質主義?
(二)以經濟實質為基礎的類推適用的有效性分析
四、法律形式作為金融交易課稅的基礎
(一)金融交易的核心是契約/法律權利
(二)應當受到尊重的金融交易形式
五、代結語:經濟實質主義在金融交易課稅中的適用
第二節 分解還是整體課稅:複合金融工具的課稅方法選擇的追問
一、分解還是整體課稅:複合金融工具的課稅爭議
二、分解與整體課稅法在金融工具稅收立法的實踐——以美國經驗為例
(一)可轉換/交換債務工具
(二)可變債務工具
(三)股權/債權混合金融工具
三、分解課稅法適用的理論反思
(一)分解課稅法的實際操作可行性評析
(二)整體課稅法的適用反思
四、整體課稅法與分解課稅法規範化基礎的缺失與追尋
(一)經濟實質主義作為規範化基礎的質疑
(二)稅收公平原則作為規範化基礎的反思
五、分解或整體課稅法作為複合金融工具課稅方法的選擇
(一)分解或整體課稅法在現行稅法框架下的適用範圍
(二)分解法或整體課稅法在複合金融工具課稅規則立法中的採用
六、結語
第三章 金融交易課稅一般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金融交易相關收益的屬性辨析
一、當前各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立法分歧
(一)納稅人身份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二)基礎資產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三)交易目的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四)不同交易方式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差異
二、各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規則簡析
三、現行金融交易屬性區分標準的確立
(一)以風險為基礎的權益型與債權型投資所得的區別
(二)風險作為確定保險所得的決定性因素
四、以風險為標準的金融交易所得屬性規則的確立
五、透視法在確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中的適用
第二節 金融交易所得的徵稅權歸屬
一、跨境金融交易所得的來源地規則:比較分析
二、創新金融工具的來源地管轄權的合法化基礎
(一)基於經濟連結點理論的探討
(二)受益者負擔理論
三、來源地為基礎的創新金融工具的所得課稅的必要性
四、衍生金融產品的來源地確定規則
(一)基礎資產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二)風險所在地標準
(三)付款人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四)交易場所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五、結語
第三節 金融交易中的稅收所有權轉移
一、現行稅法中的所有權問題
(一)所有權與納稅義務的發生
(二)所有權與納稅義務的課稅時點
(三)所有權與特定稅收待遇的取得
二、新型交易形式的所有權歸屬所引發的課稅爭議
(一)出售回租交易:占有保留形式下的稅收所有權歸屬
(二)金融衍生交易:收益權轉移後的稅收所有權歸屬
三、當前稅收所有權轉移的主要爭議與評析
(一)民法形式交付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二)經濟收益與損失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三)經濟風險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四)處分權與控制權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準
四、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確立與適用
(一)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確立
(二)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實踐適用
五、結語
下篇 金融交易課稅的制度構建
第四章 傳統金融工具的發展與課稅制度的跟進
第一節 新型投資工具的稅法屬性再辨析
一、債權型金融工具與權益型金融工具的稅法適用差異及其影響
(一)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性投資的稅法適用差異
(二)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稅負差異的影響
二、日趨模糊的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的界限
(一)現行稅法對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性投資的區別標準
(二)進一步模糊的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投資的界限
三、權益型與債權型金融工具的判斷標準——美國的爭議與借鑑
(一)美國對債權與股權投資判定標準的立法探討與判例演進
(二)美國對債權與股權投資判定標準的簡要評析
四、權益型與債權型金融工具分類標準的構建
(一)關於股權與債權投資區分標準的最新理論發展
(二)確定稅法上股權與債權投資區別的主要因素的基準
(三)以收益權利/風險水平為核心的判斷標準的確立
五、結語: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稅法區分的未來發展
第二節 保險產品與投資型金融工具的稅法辨析
一、兼具保險與投資特性的金融產品引發的稅法屬性爭議
(一)具有保險特性的基礎金融工具——巨災債券
(二)具有保險功能的衍生金融產品所得的屬性
二、稅法上保險契約的認定標準
三、具有保險屬性的基礎金融工具的所得屬性的確定
第三節 特殊投資收益形式及其稅收待遇的確定——以股票股息為例
一、我國當前關於股票股息的課稅規則
二、各國對股票股息的課稅分歧
三、股票股息價值內涵的考察及其稅法屬性的判定
(一)股票股息對公司與股東經濟地位的影響
(二)股票股息並不構成一項新的財產價值
(三)股票股息並非一項已實現的收益
四、股票形式的股息課徵所得稅的若干例外
(一)作為股息分配的股票為其他公司所發行
(二)其他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股票股息分配
(三)附帶股息支付形式選擇權的股票股息分配
第五章 衍生金融交易在中國的發展與稅法規則的制定
第一節 基於人力資本投資的股票期權課稅制度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股票期權的兩種不同課稅模式
(一)工資與資本利得之爭:中美為代表的股票期權的課稅差異
(二)中美股票期權課稅模式的差異分析
二、股票期權所得的工資屬性的反思
(一)股票期權的工資屬性的法律形式考察
(二)股票期權的工資屬性的經濟實質考察
三、從勞動力到人力資本:股票期權的權利內涵
(一)商品化的勞動力到產權化的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價值實現的歷史變遷
(二)股票期權的權利核心是人力資本剩餘收益權
四、基於人力資本投資的股票期權課稅模式選擇
(一)股票期權交易過程的再次釐清
(二)股票期權的最優課稅模式選擇
五、結語
第二節 股指期貨所得課稅規則的構建
一、股指期貨交易所得的可稅性分析
二、股指期貨交易所得的屬性之爭
(一)爭議一:股指期貨交易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課稅
(二)爭議二:股指期貨交易按“偶然所得”課稅
(三)爭議三:股指期貨交易所得屬於可免稅的“保險賠款”
三、股指期貨交易法律屬性的考證
四、股指期貨交易所得類型的確定與課稅規則的構建
(一)股指期貨交易所得類型的確定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具體課稅規則的構建
五、結語
第三節 融券交易課稅制度的構建
一、融券交易的基本架構
二、融券標的證券交付與返還的納稅義務辨析
(一)融券標的證券交付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二)標的證券所有權的轉移並非應稅事項
三、融券收益稅務處理的確定
(一)融券費用的稅法屬性的判定
(二)補償費用的稅務處理
四、融券方轉讓標的證券的稅務處理
五、跨國融券交易的國際稅法爭議
附:歐美國家融券交易的稅務處理
第六章 結構型金融工具的課稅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課稅實現機制的審思與前瞻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條簡析
二、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理論障礙
(一)持有人受益權的屬性辨析
(二)基金投資收益的應稅屬性的判定
三、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實現機制之一的考證——直接歸屬法
四、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實現機制之二的探究——合夥企業課稅法
五、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在國際層面的實施爭議
六、餘論: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辨
(一)投資基金作為營業稅等間接稅納稅主體資格的確立
(二)投資基金作為所得稅等直接稅納稅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二節 信貸資產證券化課稅規則的缺陷與改進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架構及主要稅收爭議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稅收爭議及其解決
三、特定目的機構的納稅義務
(一)特定目的機構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二)特定目的機構的間接稅納稅義務
四、機構投資者納稅義務的確定
(一)資產支持證券的分配收益的課稅及相關爭議
(二)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收益的課稅及其爭議
(三)資產支持證券的稅法屬性與課稅模式選擇
(四)透視法與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所得屬性辨析
五、資產證券化收益的所得來源地
第三節 投資連結型保險在中國的發展與稅法規則的跟進
一、投資連結保險的發展及其交易架構
二、當前所得稅制下的投資連結保險
(一)死亡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的稅收待遇及其爭議
(二)累計內部收益的所得課稅
(三)保險期內保險金給付的所得課稅
(四)投資連結保險保費支付的個人所得稅
三、投資連結保險的課稅方法選擇:整體還是分離課稅?
四、投資連結保險稅法屬性的判定及其稅務處理規則
五、投資連結保險所得的來源地規則
第七章 金融市場發展中的中國稅法改革
第一節 金融市場發展中的所得稅法改革
一、股息與紅利的課稅
(一)股息、紅利的基本所得稅規則
(二)現行股息、紅利的所得稅規則的適用爭議
(三)股息、紅利的所得稅征管
二、證券轉讓收益的課稅
(一)證券轉讓的基本所得稅規則
(二)證券轉讓的所得課稅規則的適用爭議
(三)證券轉讓所得的稅收征管
第二節 困境中的金融業增值稅轉型:基於國外經驗的反思
一、我國金融業的營業稅現狀評析
二、金融保險服務系屬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審思
三、轉型的難題:增值稅框架下的金融業稅負
四、金融服務業的增值稅課徵的立法嘗試與改進:基於各國立法經驗
(一)主導模式:金融服務的免稅法
(二)修正的免稅模式:少數國家的立法嘗試
(三)金融服務的全額徵稅模式:有限的適用與理論探索
五、可行的選擇:金融服務的未來增值稅課徵模式
(一)我國對金融服務課徵增值稅的考慮因素
(二)金融服務增值稅規則的未來設計
六、結語
參考文獻
代後記:已經出發,終將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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