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火車站站前區域綜合管理辦公室
概述
為加強金華火車站站前區域(以下簡稱站前區域)綜合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範圍
站前區域管理範圍:東至五一路和原十八中前無名道路,南至迪耳路,西至環城西路(延伸到汽車西站,以東側人行道外側側石為界),北至環城西路(以南側即停即走車道為界),包含鐵路金華站南、北廣場,汽車西站及周邊區域,不包含由鐵路管理機構管轄的區域。
二、管理目標
通過規範管理和最佳化服務工作,實現秩序良好、設施安全、交通通暢、環境整潔、市容美觀的綜合管理目標。
三、管理體制
站前區域實行統一領導、部門派駐、綜合管理、聯合執法的運行機制。
(一)管理機構。成立金華火車站站前區域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前辦),具體負責站前區域綜合管理工作。
(二)職責分工。站前辦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相關規定,組織擬訂站前區域相關管理規定,並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2.承擔對站前區域各派駐執法機構、管理單位、運營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的日常監督和考核工作;
3.依法行使相關管理部門委託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
4.建立健全站前區域綜合管理聯席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5.負責站前區域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線)、園林、綠化的日常養護和環衛保潔工作;
6.按照站前區域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市容環境、廣告布置、指引標識、市政、交通設施的設定規範,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日常管理;
7.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鐵路金華站、鐵路派出所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站前區域綜合管理工作。
站前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區屬相關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協助站前辦做好有關工作。
(三)派駐機構管理。市、區有關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在站前區域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派駐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接受派出單位和站前辦的雙重管理,派駐執法機構管轄區域原則上應當與站前區域範圍保持一致。站前辦及派出單位應當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培訓。
公安部門在站前區域派駐設立交警執法中隊,配正式民警不少於3名,按照鐵路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職責劃分,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職責;抽調站前區域若干巡防人員,專職從事站前區域綜合管理、聯合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在站前區域派駐設立運管執法中隊,配正式隊員不少於3名,依法履行道路運輸管理職責。
行政執法部門在站前區域派駐設立行政執法中隊,配正式隊員不少於3名,依法履行綜合執法職責。
派駐執法機構及人員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並接受站前辦的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派駐單位考核評價依據。站前辦可根據考核和工作需要向派出單位提出調換人員的建議,派出單位應當配合。
(四)輔助執法人員管理。根據工作需要,站前輔助執法人員由站前辦統一招聘和管理,並調配到站前派駐執法機構,協助開展日常執法和管理工作。
(五)綜合管理模式。站前辦牽頭,按照“統一領導、格線編組、一警多能、綜合執法”的管理模式,組織相關執法機構在站前區域開展聯合執法,對管轄區域內流動性違法行為,實施共同管轄,由首先發現的執法機構查處,需要移送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站前辦應加強站前區域綜合管理信息指揮平台建設,通過新建、整合等方式,打通信息壁壘,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六)綜合管養模式。站前區域實行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線)、園林、綠化、環衛保潔“四位一體”綜合管養模式,站前辦具體負責實施,市財政保障經費。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線)、園林、綠化、環衛等基礎設施應及時移交站前辦統一養護管理。對新建的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線)、園林、綠化、環衛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七)志願者服務。站前區域要按照有場所、有標識、有人員、有項目、有台賬、有制度要求,建設學雷鋒志願服務站點,常態化開展問詢指引、扶老攜幼、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活動。
(八)經費保障。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站前區域綜合管理的經費保障。派駐執法機構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由站前辦負責保障。
(九)督查考核和協調機制。站前區域綜合管理工作列入市區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站前辦應當建立科學的督查考核機制。針對站前區域管理問題,站前辦可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解決。
四、管理規範
(一)公共設施管理。站前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並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建設和維護,應當符合站前區域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不符合站前區域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整改。站前區域內管理用房、公共停車場、客運交通、軌道交通和鐵路的附屬設施以及其它設施的養護、運營和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並接受站前辦的指導和監督。
(二)市容市貌管理。站前區域舉辦臨時活動或設定臨時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報有關部門許可,按照許可的內容、範圍和期限開展活動,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及時拆除、恢復原狀。站前區域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2.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3.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4.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5.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塗寫、張貼;
6.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
7.在公共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
8.在禁菸場所或有禁菸標識的區域吸菸;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道路交通管理。站前區域禁止下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1.車輛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標誌通行;
2.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
3.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違法載人;
4.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未經登記或者未懸掛號牌上路行駛;
5.擅自改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
6.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7.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道路運輸管理。站前區域禁止下列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行為: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2.計程車駕駛人員不按規定收費,不按規定排隊、不服從調度,在非指定區域攬客,顯示空車時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拼載;
3.班車客運經營者不按照核定的班車客運線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站外攬客;
4.其他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
(五)商業經營秩序管理。站前區域禁止下列違反商業經營秩序管理規定的行為:
1.無證無照經營;
2.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3.不明碼標價或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
4.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5.其他違反商業經營秩序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站前區域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2.燃放煙花爆竹;
3.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七)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民政、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並勸導其自行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機構;對經反覆勸導後拒絕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勸離站前區域。
五、其他
市行政執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細則和方案。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