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規範

《金華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規範》已於2014年5月30日經市律協四屆十二次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基本信息

各律師事務所、義烏市律師協會、各律協聯絡小組(分會):
《金華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規範》已於2014年5月30日經市律協四屆十二次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律協。
金華市律師協會
2014年7月3日
金華市律師協會
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規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律師代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律師代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律師代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據當事人的委託,在委託的許可權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第四條律師不得同時接受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雙方的委託代理,不宜在為一方提供法律諮詢後,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諮詢。
第五條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條律師接待當事人,應當認真、全面地聽取當事人陳述,充分了解案情及當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紹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律師代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注意區分交通事故性質,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單方交通事故抑或雙方、多方交通事故,並針對不同類型提供諮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
第 八條代理可分為全過程事務委託代理和特定事務代理。特定事務代理包括但不限於:⑴代為調查、取證;⑵提供《個案分析諮詢報告》;⑶參與交警事故處理階段 的督促;⑷辦理傷殘鑑定和誤工、護理等鑑定申請;⑸提起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執法監督申請;⑹參加當事人協商;⑺代為進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8) 代理執行。
律師在辦理傷殘鑑定和誤工、護理、營養等鑑定事務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指導、幫助當事人、鑑定機構變造、偽造鑑定證據。
律 師在代理執行案件時,應及時把委託人的銀行賬號提供給法院,以方便法院將款項匯入委託人的賬戶。律師一般不代收執行款,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律師代收的,應當 及時將收取的款項轉交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委託人的款項,不得將款項交給非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和收費契約,統一收取委託人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十條律師原則上應要求當事人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因當事人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辦案律師可上門服務,不得由他人代辦委託手續。
第十一條律師在案件受理接待過程中,應當對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如當事人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接案律師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法律援助的,接待律師必須製作告知筆錄,明確記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製作談話筆錄,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交通事故案件可能涉及的事故責任認定、城鎮或農村居民賠償標準、傷殘等級和誤工營養護理期限等的司法鑑定,會存在開庭次數多、審理周期長、賠償數額不確定等風險。
第十三條律師代收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開庭時間、開庭地點等有關信息並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律師代理費用不得違反收費管理規定,應嚴格按照《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浙價服[2011]212號)收取,如有特殊情況,需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的,須經過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同意。
原則上不允許風險代理收費,按案件不同可實行以下收費方式:
(1)按件收費。適用訴訟標的較低的常規交通事故案件。
(2)按照訴訟標的收費。適用訴訟標的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第三章

證據審查
第 十五條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病假單、醫藥費清單、出院小結等)、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工作證明、居住證明、 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事故現場勘測圖、當事人陳述筆錄、證人證言、 事故認定書、車輛檢測報告、屍體檢驗報告、傷殘鑑定書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審查事故認定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未作當事人筆錄的;
(2)未作現場勘測圖的;
(3)未對肇事車輛性能進行檢測的;
(4)未作證人筆錄的;
(5)未查清當事人身份信息的;
(6)未查清肇事車輛基本信息及車輛保險情況的;
(7)適用法律不準確的;
(8)有違法行為,但是與交通事故產生沒有因果關係的。
第十七條審查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書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於:
(1)鑑定機構是否有資質;
(2)鑑定書依據的檢材(病史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3)鑑定程式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4) 鑑定結論是否與本案客觀病史(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 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物說明書》、《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 例》、《病史書寫規則》、醫學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相牴觸。

第四章

結案
第十八條律師應及時送達給委託人案件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並告知委託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九條律師應在結案後及時幫助當事人辦理退還訴訟費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認真撰寫辦案小結,及時將卷宗材料裝訂成冊歸檔,卷宗內的材料必須齊全,包括立案審批表、委託契約、律師費發票、證據材料、訴訟裁判文書、閱卷筆錄、質證意見、代理意見等。
第二十一條案卷材料應當反映律師接受委託辦理案件過程全貌。如果提前解除委託關係的,必須說明原因,並附上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律師在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的庭審程式中、執行程式中的工作,如屬本意見未盡事宜,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適用於金華市律師辦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代理業務,由金華市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範經金華市律師協會四屆十二次會長辦公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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