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

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

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 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動員社會力量捐資助學,為發展金華教育事業服務。基金會業務範圍: 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資助特困學生;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扶持欠發達地區基礎教育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Jinhua people's Education Foundation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地區:金華市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動員社會力量捐資助學,為發展金華教育事業服務。

業務範圍

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資助特困學生;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扶持欠發達地區基礎教育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捐贈活動,加強對教育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捐贈,是指用於扶持金華市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金華市在籍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所捐錢款、物資;捐贈人是指扶持金華市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金華市在籍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贈人是指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受益人是指捐贈款物最終受益的學校或個人。
第三條 教育捐贈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二章 捐贈款物的接收
第四條 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負責接收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扶持金華市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所捐的錢款、物資。
第五條 捐贈人所捐贈款物應是捐贈人具有所有權的合法財產。捐贈人捐贈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還應提供相應的發票及證明物品質量的資料。捐贈藥品、生物化學製品等物品的,應當符合國家醫藥監督管理和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受贈人應及時向外事僑務部門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提出受贈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七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受贈人應與捐贈人簽訂包含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協定。
第八條 捐贈人簽訂教育捐贈協定後,在應兌現時間內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九條 受贈人接收捐贈款物後,應向捐贈人出具接收捐贈憑據和頒發捐贈榮譽證書。
第三章 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受贈人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捐贈物資分類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對不適宜用於教育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受贈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用途。
第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三條 教育捐贈的錢款、物資用於扶持金華市教育事業發展的,適用以下情況:
(一)需要重點扶持的薄弱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二)遭受自然災害,需重建或維修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三)對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小校進行獎扶;
(四)其他需要進行扶持的教育項目。
第十四條 教育捐贈的錢款、物資用於幫助金華市在籍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適用以下情況:
(一)農村五保家庭的學生;
(二)城鎮居民中父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經濟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學生;
(三)持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家庭的學生;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對象。
以上幾類情況中,優先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五條 捐贈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按照捐贈人的意願,用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況下,經捐贈人同意可以適當調劑。
第十六條 教育捐贈款物發放程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學校向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提出扶助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扶助申請,再由學校統一向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提出扶助申請。
(二)申請扶助的對象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實確認後,由市人民教育基金會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對申請人發放扶助款物及發放額度。
市人民教育基金會要定期公布捐贈款物的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教育捐贈的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教育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通過金華市人民教育基金會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境外捐贈人捐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十八條 個人捐贈在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以上和團體組織捐贈在人民幣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物資折合現金計,外幣折合人民幣計),可根據捐贈人意願,舉行簡短的捐贈儀式或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對教育捐贈金額較大的捐贈人,其子女或親屬(含捐贈企業職工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教育基金會報請市教育行政部門視情予以照顧解決。
第二十條 對教育捐贈金額較大的捐贈人,對於捐贈的教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視情報市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命名。
第二十一條 鼓勵個人和團體組織介紹引進教育捐贈。對介紹引進教育捐贈的個人和團體組織,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教育捐贈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團體組織,視情況予以表彰。公開表彰的,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受贈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以及財政、稅務、紀檢、監察、民政部門對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在教育捐贈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貪污、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為教育開展義演等募捐活動的,按照義演等募捐活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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