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公章登記辦理是由戶政部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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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事項
公章登記
許可依據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請條件
單位或者機構,依法取得設立的批准檔案、登記證書,本省對公章實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制度。
申請材料
1、金華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審 批登記單
2、營業執照(副本)(有效期內)
3、上級主管部門成立檔案(批文)
4、事業法人登記證書(無)
5、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登記證書》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書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8、受託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9、主管部門刻章證明、民政部門刻章證明
10、需刻單位刻章證明
11、金華日報社等報社廣告部遺失聲明作廢的廣告證明(公章遺失重刻)
12、已損壞的公章(重新刻制申請時是當場繳銷還是自行封存銷毀)
13、市、區建設局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
14、業主委員會成立大會決議(監管機構)
辦理流程
個人或單位申請、手續齊全有效、當場登記錄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由該單位或者機構委託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
辦理期限
1個(工作日)
受理地址
金華市婺城區環城西路2888號火車西站以北500米西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