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省編辦《關於成立金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通知》(甘機編辦通字〔2011〕103號)和《金昌市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精神,撤銷金昌市城建監察支隊,組建金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與金昌市城市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為正縣級事業機構,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隸屬市政府,由市政府委託金川區政府管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建立健全與規劃、建設、環衛、綠化、公園管理等有關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負責城市管理領域內的部分審批管理。主要包括: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及大型廣告、懸掛物設定審批;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臨街建築物立面容貌、標誌標牌、燈光亮化、臨街亭棚、門面裝飾裝修、臨時工棚、大型室外宣傳諮詢展銷(促銷)活動和便民攤點設定審批管理;臨時占用人行道許可;非機動車停車點的規劃管理;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審批。
(三)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內7個方面行政處罰權的實施。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的;未經同意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未經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建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修建建築物或者設施的;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化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4.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商販沿街巷亂擺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機動、非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損毀公共場所雕塑、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的;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行政處罰權。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局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草擬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報告、請示;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人事勞資、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對外接待,管理資產、車輛等後勤工作;負責接待來人、來電、來信投訴、舉報、上訪事宜,並移交、督辦、反饋落實情況;負責對行政執法隊員執法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二)法制宣教科
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審核,執法文書、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案件的聽證、複議、訴訟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外宣傳任務和活動的組織落實工作;負責黨務及工、青、婦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街景辦)
負責市容審批管理和渣土、建築垃圾處運管理。
(四)執法監察一分局、執法監察二分局、執法監察三分局、執法監察四分局
執法監察一、二、三、四分局分區域實施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
(五)城管監督指揮中心
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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