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簡介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為行業標準,編號為AQ2005-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
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本規則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的設計、生產運行、關閉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護、評價與管理、監督與檢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場事故。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排土場或廢石場。
規則內容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規則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的設計、生產運行、關閉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護、評價與管理、監督與檢查要求,以防排土場事故。
1.2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排土場或廢石場。
2 引用標準
GB16423-2004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
GB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161-93 《礦山安全標誌》
GB50070-94 《礦山電力設計規範》
TJ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規則所述排土場(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稱廢石場,是指礦山採礦排棄物集中排放的場所。採礦是指露天採礦和地下採礦,包含礦山基建期間的露天剝離和井巷掘進開拓;排棄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風化岩土、堅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時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礦、貧礦等。
4 排土場安全管理
4.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責任人,主要負責人應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則有關排土場安全規定的各項要求,配備與實際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確定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4.2 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排土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排土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排土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畫;排土場安全操作以及有關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安全評價制度。
4.3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4.4 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5 排土場滾石區應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4.6 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4.7 排土場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岩石以排土場結束後的安全穩定,防發生土石流災害。
5 排土場的設計
5.1 礦山排土場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設計。
5.2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5.2.1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確定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採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及通訊幹線、耕種區、水域、隧洞等設施的安全;
5.2.2 排土場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如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
5.2.3 排土場選址時應避免成為礦山土石流重大危險源,無法避開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土石流災害的發生。
5.2.4 排土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築的風向的上風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廢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堆放、處置。
5.3 排土場位置選定後,應進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進行地形測繪,並分析確定排土參數。
5.4 內部排土場不得影響礦山正常開採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礦體開採點和其他構築物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建設滾石或土石流攔擋設施。
5.5 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公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地點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棄在公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避免形成土石流。
5.6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寬度、總邊坡角、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參數,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6 排土場的運行
6.1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6.1.1 汽車排土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排土作業區,凡進入作業區內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6.1.2 排土場平台必須平整,排土線應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應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6.1.3 排土卸載平台邊緣要設定安全車擋,其高度不小於輪胎直徑的2/5,車擋頂部和底部寬度應分別不小於輪胎直徑的1/3和1.3倍;設定移動車擋設施的,要按移動車擋要求作業。
6.1.4 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岩,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1.5 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於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車檔。
6.1.6 推土時,在排土場邊緣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6.1.7 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範圍內有大面積裂縫或不均勻下沉時,禁止汽車進入該危險區,排土場作業人員需對排土場作出及時處理。
6.1.8 排土場作業區內因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於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排土作業。
6.1.9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米限速16公里/小時,小於50米限速8公里/小時;排土作業區內應設定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誌牌。
6.1.10 排土作業區照明必須完好,燈塔與排土擋牆距離15~25米,照明角度必須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禁止排土。
6.1.11 排土作業區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質量合格、適應汽車突發事故應急的鋼絲繩(不少於四根)、大卸扣(不少於四個)、滅火器等應急工具。
6.2 鐵路移動線路卸車地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6.2.1 路基面應向排土場內側形成反坡。
6.2.2 線路一般應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平曲線半徑不小於表1的規定,並根據翻卸作業的安全要求設定外軌超高。
表1 平曲線半徑 ( m )
卸車方向
準軌鐵路
窄 軌 鐵 路
機車車輛固定軸距≤2.0m
機車車輛固定軸距2.0~3.0m,軌 距762mm,900mm
軌距600mm
軌距762mm,900mm
向曲線外側
150
30
60
80
向曲線內側
200
50
80
100
6.2.5 移動牽引網路始端,應設電源開關。
6.2.6 在獨頭卸載線端部,必須設定車擋。車擋應有完好的擋欄指示和燈光示警。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應設定鐵路障礙指示器。
6.3 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1 列車進入排土線後,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準軌不得超過10~15km/h;窄軌不得超過8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6.3.2 嚴禁運行中卸土(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6.3.3 卸車順序應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必要時,機車應以推送方式進入。
6.3.4 列車推送時,應有調車員在前引導。
6.3.5 新移設線路後,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6.3.6 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於車箱內側。
6.3.7 清掃自翻車應採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6.3.8 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後,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6.4 排土犁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4.1 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嚴禁有人。
6.4.2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過5km/h。
6.5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5.1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於60°,嚴禁超挖。
6.5.2 挖掘機至站立台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台階高度10m以下不小於6m;
b、台階高度11~15m不小於8m;
c、台階高度16~20m不小於11m;
d、台階高度超過20m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6.6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6.1 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台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6.2 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6.6.3 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並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迴轉中心一端,到位後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7 排土場排洪與防震
7.1 山坡排土場周圍應修築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
7.2 排土場內平台應實施2%~3%的反坡,並在排土場平台修築排水溝攔截平台表面山坡匯水。
7.3 當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必須採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應排棄大塊岩石,並形成滲流通道。
7.4 汛期前應採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緊急預案;
b、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
c、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d、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排土場和下游土石流攔擋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暢通。
7.5 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土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連續暴雨後發生土石流和垮壩事故;
7.6 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7.7 處於地震烈度高於6度地區的排土場,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內容包括:
a、搶險組織與職責;
b、排土場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資;
d、排土場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