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擁軍優屬若干規定(修訂)

金寨縣擁軍優屬若干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的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和其他優撫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享受優待。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以及殘疾軍人、在鄉復員退伍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下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是全縣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實施工作。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把擁軍優屬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對待,進一步增強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責任感,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擁軍優屬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縣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宣傳擁軍優屬活動中湧現出來的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強化全縣人民的擁軍優屬意識,營造濃厚的雙擁氛圍。
第八條 深入持久地開展創建雙擁模範縣、雙擁合格單位以及軍(警)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發動社會力量,為駐軍和優撫對象做好事、辦實事,使擁軍優屬工作落到實處。
第九條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車站、醫院、社區等公共場所設立“軍人優先”標牌牌,優先為軍人服務。
第十條 縣直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保質保量並及時為部隊供應糧、油、水、電、煤等軍人生活必需品。
第十一條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積極協助駐軍搞好軍事設施的保護管理,對破壞軍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依法保護軍事用地,對部隊建設需要徵用的土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考慮,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照顧。
第十二條 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教育訓練、軍事演習、戰備執勤、科研試驗、國防施工、生產生活等各項任務。部隊在執行軍事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時,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支持,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教育、勞動、科技、人事等部門應從師資、教材、場地等方面協助駐軍做好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優先辦理駐軍人員技能等級培訓、考核事項,並適當減免費用。
第十四條在本縣境內,無論以何種投資方式修建、何種經營方式管理的各種公路、橋樑和各類停車場,對軍車一律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十五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士兵證、軍(警)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本縣境內的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景點。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到縣圖書館借閱圖書。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士兵證、軍(警)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縣城內公共汽車,憑證件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長途公共汽車;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七條現役軍人子女入托、入園、入學,均享受與金寨縣居民子女同等的入托、入園、入學權利。對要求轉學、插班的,在政策允許範圍內予以照顧,並隨時給予辦理。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參加中考的,按教育部門有關規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八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民政部門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九條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建立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其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於當地民眾生活水平。無工作或無固定收入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等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由縣民政部門按照當地的標準發給。
第二十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按照國家標準享受殘疾撫恤金,並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解除勞動關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或企業關閉、破產在清算資產時,其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軍人,已接收安置殘疾軍人就業的單位,要按規定為其辦理好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檔案精神,積極做好接收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切實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以及隨調家屬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中央、省、市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檔案精神,把退伍安置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認真貫徹《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國辦發[2004]10號),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五條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徵兵制度,把好徵兵質量關,為部隊輸送優質兵員。
第二十六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縣政府給予優待,優待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發給。對服現役期間有立功受獎的,給予一定獎勵,多次立功受獎的,按所獲獎勵的最高一級發給。進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期限執行。對服役滿一年但未滿義務兵服役期限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應按其實際服役年限發放。義務兵服役期滿或轉為士官或提拔為軍隊幹部,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第二十八條義務兵優待金由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縣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義務兵,不予優待;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憑徵集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優待。從地方直接招收或從部隊選拔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九條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勞動、人事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辦理隨軍手續。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安排其到部隊探親,並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往返路費,在規定假期內,工資、獎金、保險等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條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的有關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對符合條件已隨軍的軍人家屬,勞動、人事部門應積極為其免費提供就業信息;用人單位招用新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縣勞動部門要將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培訓。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1998]8號檔案關於“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與隨軍家屬的勞動關係。因破產、停產等原因導致失業的隨軍家屬,享受政府發放的失業救濟金。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烈士紀念建築物、軍供站等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的管理,並在資金投入、土地徵用、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三十二條軍地雙方要加強聯繫和溝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走訪,聽取意見和建設。當軍民之間出現矛盾和糾紛時,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互相支持的原則,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凡遇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應當親自出面,及時協商,妥善解決。
第三十三條依法維護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嚴重損害軍人和優撫對象利益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涉及軍人的問題,要慎重處理,及時與所在部隊取得聯繫。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阻礙擁軍優屬工作,侵害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鄉(鎮)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八一”、春節期間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雙擁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金寨縣擁軍優屬若干規定》(金政[1997]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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