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區安全監管局

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擬訂全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檔案,督促和指導全區各有關部門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日常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綜合管理全區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城江區安全監管局
  • 局黨組副書記:李 斌 
  • 副局長:莫 達
  • 紀檢組長:梁 敏
領導分工,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領導分工

李 斌 局 長(局黨組副書記)
負責金城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全面工作,聯繫安全生產服務中心。
莫 達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開展煙花爆竹監管工作、應急救援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所監管行業的"打非"工作和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負責其他工商貿行業的綜合監管。聯繫綜合協調股。
黃中華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開展金城江區煤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指導、督促工作,對我區有色行端櫻翻業采、選、冶企業進行綜合監管;負責所監管行業的"打非"工作和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聯繫礦山安全監管股。
潘鐵錦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對我區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督促其他工、享巴旋探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行業的"打非"工作和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分管本局行政執法相關工作;聯繫危化品安全監管股、執法監察大隊。
梁 敏 紀檢組長(局黨組成員)
開展局紀檢工作、聯繫村幫扶工作,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的安全指導、監督及綜合監管工作。

主要職責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是:
(二)承擔河池市金城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全區安全生產階段性工作措施和建議;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代擬全區安全生產年度責任目標書並組織實施,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參與全區相關部門的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社會事業和科技發展等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指導全區開展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金城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決議事項的執行情況;承辦金城江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三)承擔金城江區級管理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指導督促責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檢查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履行非煤礦臘遷紙汽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職責,依法組織並指導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履行煤礦的地方安全監管職能。講估
(五)依法行使轄區煤礦地方安全監管職權。依法監督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六)負責檢查職責範圍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七)參與制定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八)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承擔工礦商頁樂主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規範與指導全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喇樂抹的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企業相關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職工安全教育情況。
(十一)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工作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和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安全監管局(掛區煤礦安全監管局牌子)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管理等工作;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承擔機關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黨務和作婆阿照風效能建設工作。
(二)綜合協調股
研究擬定金城江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意見、安全生產責任制;聯繫金城江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各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全區安全生產方面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協調、督促區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機械、電力、輕工、食品、紡織、菸草、商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築、水利、郵政、電信、電力、林業、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督促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調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其他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工作。
(三)礦山安全監管股
履行非煤礦山企業綜合監管職責,依法檢查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異地備案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督促、協助組織、指導非煤礦礦山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持證上崗工作;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綜合監管職責,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措施,並督促檢查實施;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參與政府組織的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活動;下達煤礦行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督促煤礦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督促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者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煤礦職工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政府組織的打擊、取締煤礦非法採煤行為。
(四) 危化品安全監管股
履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依法檢查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除劇毒化學品和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外)的受理、審查和頒證工作;負責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工作;負責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備和使用單位備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工作;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指導和督促有關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督促、協助組織、指導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持證上崗工作;監督檢查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履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監督檢查全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情況;負責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布點、審批、頒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合法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條件把關、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與公安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活動。
(五)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股
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規範與指導全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企業相關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職工安全教育情況。
(十一)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工作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和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安全監管局(掛區煤礦安全監管局牌子)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管理等工作;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承擔機關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黨務和作風效能建設工作。
(二)綜合協調股
研究擬定金城江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意見、安全生產責任制;聯繫金城江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各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全區安全生產方面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協調、督促區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機械、電力、輕工、食品、紡織、菸草、商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築、水利、郵政、電信、電力、林業、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督促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調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其他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工作。
(三)礦山安全監管股
履行非煤礦山企業綜合監管職責,依法檢查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異地備案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督促、協助組織、指導非煤礦礦山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持證上崗工作;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綜合監管職責,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措施,並督促檢查實施;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參與政府組織的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活動;下達煤礦行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督促煤礦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督促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者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煤礦職工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政府組織的打擊、取締煤礦非法採煤行為。
(四) 危化品安全監管股
履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依法檢查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除劇毒化學品和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外)的受理、審查和頒證工作;負責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工作;負責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備和使用單位備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工作;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指導和督促有關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督促、協助組織、指導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持證上崗工作;監督檢查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履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監督檢查全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情況;負責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布點、審批、頒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合法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條件把關、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與公安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活動。
(五)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股
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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