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世

金名世

金名世,字吾宣,光緒22年(1896年)生,興京縣旗人,是溥儀的同宗,北京公立法政大學畢業,是熙洽的親信。歷任延吉鎮守使軍法官,濱江鎮守使上校參謀長、汪清縣長、哈爾濱實業總局總辦。偽滿洲國成立後。歷任吉林省警務廳長、間島省民政廳長、三江省長、熱河省長、新京特別市長、吉林省長、民生部大臣、厚生部大臣等職。後被蘇軍逮捕,遣返後監禁於撫順戰犯管理所,回長春病死。

基本介紹

  • 本名:金名世
  • 字號:字吾宣
  • 所處時代:民國
  • 出生時間:1896年
人物履歷
一九二○年七月由國立北京法政大學法科畢業。
一九二○年九月任黑河鎮守使署中校軍法官,掌管軍事裁判事務,連任二年。
一九二二年九月調任延吉鎮守使署中校軍法官,掌管軍事裁判事務,連任一年五個月。
一九二四年一月調任吉長鎮守使署中校軍法官,掌管軍事裁判事務,連任二年。同年九月奉直戰爭,鎮守使帶隊開赴前線,奉令代理吉長鎮守使,以〔一〕共八個月。
一九二六年一月任濱江鎮守使署上校參謀長,連任五年三個月。在參謀長職中,一九二九年七月中蘇戰役,兼任吉林軍前敵總司令部少將參議,六個月;一九三○年一月兼任接運事務局長駐綏芬河,辦理蘇聯政府送還被俘虜陸海軍人接收運送事務,共六個月辦理完畢。
一九三一年三月任吉林省汪清縣長,兼任汪清清鄉局長,兼任百草溝商埠局長。
一九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任吉林省長官公署機要秘書。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任哈爾濱電業局總辦。
一九三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任吉林省公署警務廳長,敘簡任二等,給年俸一萬三千元。兼任吉林全省保衛團管理處總辦,七個月該管理處取消。兼任吉林警官高等學校校長,以後改為吉林省警察官訓練所。兼任吉林省清鄉委員會委員。兼任吉林省治安維持委員會委員。一九三四年七月偽滿政府改正官等俸給,敘簡任二等,給一級俸,每月八百元。
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任偽三江省開設籌備處長。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任三江省長,敘簡任一等,給二級俸,每月九百二十元。兼任協和會三江省事務局長。兼任三江省治安維持委員會顧問。
一九三七年七月一日調任熱河省長,敘簡任一等,給一級俸,每月一千元。一九三九年兼任協和會熱河省本部長。
一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新京特別市長,敘簡任一等,給一級俸。兼任協和會首都本部長。兼任協和會首都青少年統監。兼任新京特別市興農合作社長。兼任新京防衛委員會參與。兼任日滿開拓團委員會臨時委員。
一九四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特任吉林省長。兼任協和會吉林省本部長。兼任吉林防衛委員會參與。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特任民生部大臣。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偽滿政府中央機構改革,廢止民生部。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特任厚生部大臣。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偽滿政府設定鴉片斷禁協會,兼任該協會總裁,迄八月十五日偽滿洲國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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