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偉法

金偉法,浙江省諸暨市人社局原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偉法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人物事件
浙江省諸暨市人社局原局長金偉法一審被判10年6個月後,提出抗訴,2016年12月20日,他手書呼籲信,請求紹興中院二審時當庭對其進行測謊。
  
2015年7月1日,諸暨市檢察院向諸暨市法院起訴,指控金偉法在擔任諸暨市浣東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毛某等4人360萬元;擔任“浣東街道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組長時濫用職權,讓兩戶居民的違章建築獲得了拆遷補償。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25日、4月5日,諸暨市法院兩次開庭審理金偉法案,金當庭否認有罪供述,律師也為其做無罪辯護。
一審庭審中,由於三名證人無一出庭作證,檢察院工作人員在偵查期間給金偉法所做的測謊結論是否應出示,成為庭審中的一個焦點。
據金偉法的自書材料陳述,2015年9月中旬,諸暨檢察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及一名自稱來自省檢察院的測謊專家對他進行了測謊。測謊結束後,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儘管這不能作為證據,但我們一定會把測謊報告交給審判長鞏固心證。”
由於在此後的庭審中,該測謊報告並未公開出示,也未提供給審判長“鞏固心證”,引發金偉法和律師的當庭質疑,認為是檢方隱匿了有利於金偉法的證據。
庭後,辯護律師申請法院依法向浙江省檢察院調取該院受諸暨市檢察院委託,指派心理測試鑑定人對金偉法進行心理測試形成的《心理測試檢驗意見書》正、副本以及測前、測後談話提綱及談話記錄,測試題目、測試記錄、測試圖表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但未獲回應。
章雨潤認為,檢察院偵查案件和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也有義務收集和舉示,“測謊結果有利於指控,即為 我 所用;有利於被告人,就說它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向法庭出示,這樣的邏輯對被告人不公平。”
2016年11月20日,在多次延長審限之後,諸暨市法院一審認定金偉法濫用職權罪不成立、受賄358萬元,對其判刑10年6個月。金偉法不服抗訴,隨後向二審法院紹興中院提出了調取偵查期間測謊結論的申請。
金偉法在其自書的呼籲信中,還請求紹興中院二審時對其當庭測謊,“如當庭測謊發現我在受賄問題(是否收受賄賂款、是否藏匿賄賂款)上有任何說謊的成分,我願意服從二審法院的任何裁判,並不再申訴。”
就金偉法案測謊是否形成了書面報告、檢方為何不提交給法庭等問題,12月29日,澎湃新聞聯繫了該案的公訴人、諸暨市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酈紀城,她表示,該案現已進入二審,希望澎湃新聞採訪上級檢察院;同時,她需要經院辦公室才能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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