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指偵査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視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而不迷信被告人的口供。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經驗。基本精神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要認定案情,應當把著眼點放在深入調査研究方面,放在收集充分確實的證據上,而不能片面追求被告人口供,更不得以刑訊或其他非法方k逼取口供。不輕信口供,並非排斥將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作為證據,而是不要輕信口供的真實性,不要過份誇大口供的證明作用而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完全寄托在被告人供述上。
因為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便無從辨別口供的真假。一旦被告人翻供,判決就失去任何根據。訴訟發展的歷史表明,冤、假、錯案的產生,許多是由於輕信被告人口供以及由此而來的刑訊逼供所造成的。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才能正確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