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列支一般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將某些生產經營性支出和費用多次列入產品生產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的行為。例如,已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但實際發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時再次列入生產成本或商工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而實際發生職工醫藥費、困難補助費、文體活動費等,又列入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多次在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計列差旅費、工資、津貼及其他費用,等等。
重複列支有的屬於無意行為,有的則屬於故意行為,其結果都是人為地擴大了產品生產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縮小了經營利潤,少繳了應納的所得稅。因此,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或納稅檢查過程中,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重複列支的費用,應予以剔除計征所得稅,並可分別情況,按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另行作出其他必要的處理。